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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臺港澳人員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就業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6.11.04)

2005-12-14 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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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4日 勞辦發[1996]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分別於1994年2月21日和1996年5月1日在全國實施。各地勞動部門都十分重視,做了大量的工作,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由於這方面的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情況比較複雜,為妥善做好工作,現就兩《規定》在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規定,在實施中應分別按兩《規定》嚴格執行。

     二、《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和《外國人就業證》是兩種不同人員使用的證件,《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應當使用相應印章,不得加蓋外國人就業管理印章。

     三、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在中國內地投資,按照有關規定,不視為就業,不需辦理就業審批手續。在外商投資企業和臺、港、澳投資企業中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職務的外國人入境前應辦理就業許可,入境後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在外商投資企業和臺、港、澳投資企業中擔任總經理、副經理職務的臺、港、澳人員入境前免辦就業審批手續,入境後到勞動部門直接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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