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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臺港澳人員免辦就業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6.08.29)

2005-12-14 1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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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辦發〔1996〕173號)

廣東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臺港澳人員免辦就業證問題的請示》(粵勞就函〔1996〕33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根據《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102號)第四條規定,經國家外國專家局聘請的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專家,臺灣、香港、澳門在內地設立的商務辦事機構的法人代表,在內地開辦的外資企業中具有法人資格的投資者可免辦就業證。其中臺灣、香港、澳門在內地設立的商務辦事機構的法人代表,是指臺灣、香港、澳門在內地設立的商務辦事機構的首席代表;在內地開辦的外資企業中具有法人資格的投資者,是指在內地開辦的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都需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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