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收臺灣學生若干規定(1999.06.01)
(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1999年6月1日通過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便利臺灣學生來福建省就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臺灣學生,係指來福建省就學的臺灣居民。
第三條 臺灣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臺灣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對臺灣學生的指導、諮詢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臺灣學生來福建省就學,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學校交驗下列證件:
(一) 有效的身份證明和有效的臺灣入出境證件;
(二)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三) 學歷證明;
(四) 體格檢查證明。
第六條 臺灣學生來福建省就學,可以按國家規定接受學歷教育,也可以接受非學歷教育。
第七條 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臺灣學生可在當地的中學、小學就學,就學期間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的待遇。
第八條 報考福建省高等學校的臺灣學生,可以參加經國家批准的本省單獨招生考試,也可以按國家規定參加全國聯合招生考試。考試合格的,予以錄取。
有關部門和學校單獨招收臺灣學生,應當在報名、考試、錄取、入學等方面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第九條 參加招生考試未被錄取的臺灣學生,符合條件的可以進入有關學校開設的預科班學習。
第十條 經批准招收臺灣學生的福建省高等學校,可以為臺灣學生舉辦補習班、進修班、培訓班和函授班等。
第十一條 臺灣學生的學籍管理,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應當做好教學和管理工作,保證教育教學品質。
在高等學校就學的臺灣學生可以申請免修政治理論和軍訓課程。
第十二條 按國家規定招收臺灣學生的學校,培養臺灣學生所需的經費,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比照所在學校的學生經費標准予以安排。
第十三條 臺灣學生入學後,由所在學校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就學期間的多次有效入出境簽證和暫住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四條 臺灣學生修業期滿,按教學計劃完成所修課程、成績合格的,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獲得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的臺灣學生,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授予相應的學位,發給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應用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