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2002.02.06)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2002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2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
第102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2002〕1號)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請示》(閩檢〔2000〕6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採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