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系統人員因公出國、赴港澳臺審批問題的通知(1999.08.09)
(保監發〔1999〕133號1999年8月9日)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華泰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設兵團保險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外交部、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臺辦的有關規定,現就保險系統人員因公出國、赴港澳臺審批作以下暫行規定(由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四家保險公司人員出國、赴港澳臺按另文規定執行):
一、因公出國審批
(一)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以下簡稱主要領導幹部)因公出國,須書面報告保監會,經保監會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出國手續。
(二)其他人員因公出國,由所在單位按現行的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二、因公赴港澳審批
(一)總公司主要領導幹部因公赴港澳,須書面報告保監會、經保監會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出境手續。
(二)其他人員因公赴港澳,由所在單位按現行的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三、因公赴臺灣審批
(一)總公司主要領導及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因公赴臺,須書面報告保監會,經保監會批准並立項後報國務院臺辦審批。通過國務院臺辦審批後方可辦理有關赴臺手續。
(二)其他人員因公赴臺,各公司按現行做法進行立項、報批。
特此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
一九九年八月九日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