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因公出國、赴港澳臺審批問題的通知(1999.08.09)
(保監發〔1999〕134號1999年8月9日)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央金融工委、外交部共同簽發的金融工發(1999)12號文及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的有關規定,現就由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四家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因公出國、赴港澳臺審批問題規定如下:
一、因公出國審批
(一)總公司黨委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以下稱主要領導幹部)因公出國,須徵得保監會和中央金融工委同意。具體做法,由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向保監會和中央金融工委寫出書面報告,該報告先經保監會領導簽署意見後,送中央金融工委組織部審核,經中央金融工委書面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出國手續。
(二)凡需通過外交部審核報國務院審批及需徵求外交部意見的主要領導幹部出國,須書面報告保監會,待保監會批復後,將該批復作為向國務院或外交部請示中的附件一併上報審批。經審批後將批件複印件報保監會和中央金融工委備案。
(三)其他人員因公出國由所在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二、因公赴港澳審批
總公司主要領導幹部赴港澳審批手續參照本文第一條(一)中的規定辦理。本文第一條(二)中提及的主要領導幹部赴港澳,須書面報告保監會,保監會批復後,將該批復作為附件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港澳辦審批。經審批後,將批件複印件報中央金融工委和保監會備案。
其他人員因公赴港澳按本文第一條(三)中的規定進行審批。
三、因公赴臺灣審批
(一)總公司主要領導幹部赴臺,在徵得中央金融工委書面同意後報保監會立項,並由保監會報國務院臺辦審批。
(二)其他人員赴臺,由各公司報國務院臺辦或地方檯辦立項並審批。
特此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
一九九年八月九日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