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關於華僑、臺灣、港澳青年進入普通高等學校進修、插班、旁聽學習的暫行規定(1986.12.09)
(1986年12月9日[1986]教學字044號)
為了便於普通高等學校接收華僑、臺灣、港澳青年進修、插班、旁聽學習,特作如下規定:
一、申請條件
申請進修、插班、旁聽學習者,須具有相應年級的同等學力;
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無精神病及其他傳染性疾病,身體健康。
二、申請時間、程式及證件
申請進修、插班、旁聽學習者,每年3月31日前直接將申請書函寄學校,並提供學歷證件和健康證明。學校對申請者的證件進行審查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于4月20日前向符合條件者發出“准考證”,並通知考試科目、時間、地點及考試方式。
三、考試
申請進修者,由學校按各自有關規定進行考試。
申請插班者,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插班考試。考試科目和內容由學校視申請者要求插入的係科專業和年級而定。除考試中國語文以確定能否進行正常學習外,須考試插入年級前一年的基礎課和專業課。插班生只能插入二年級以上、最高學年以下各年級。
申請旁聽者,由學校考察申請人的學識程度,以確定是否具有旁聽能力。
四、錄取
高等學校可根據考生的考試成績,本著與國內(內地)考生一視同仁,適當照顧的原則進行錄取。
五、入學與身體檢查
新生按學校入學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入學。
被錄取的華僑和港澳等地區的學生,須持有有效的原居住地的居留身份證件或者入境許可證件。
新生入學後,由學校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進行身體檢查。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註冊後,由學校或學生本人持新生護照或有關身份證件及學生證,到當地公安部門申報臨時戶口。
六、教學與管理
學校對華僑、臺灣、港澳學生不另制訂教學計劃,原則上按照既定教學計劃教學和考試。對要求增修或免修部分課程的學生,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學生在校期間,按原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管理。
學生在寒暑假期間,可以回原居住地探親。往返路費自理。民航國內航段可按民航總局1980年1月29日通知購買表〈一〉優惠票。
插班生修業期滿,考試成績合格者,頒發畢業文憑;本科畢業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進修生和旁聽生離校時,由學校發給相應的證明書。
插班生畢業後,回原居住地就業。個別要求留在國內(內地)的,由畢業生分配工作部門負責安排工作。
七、收費原則
華僑、臺灣、港澳學生與國內(內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各種費用的收取標準,均按我委或學校對國內(內地)學生的收費標準執行。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