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對設立各類涉臺商品展示、展覽中心及相關貿易性機構管理的通知(1998.07.29)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及外經貿部的有關文件精神,嚴格執行涉臺經貿展覽政策,現就加強我市各類有關海峽兩岸商品展示、展覽中心及相關貿易性機構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設立海峽兩岸商品展示、展覽中心或貿易性機構,應有利於促進兩岸貿易的健康發展,並實行統一管理。今後在廈門設立此類機構,一律須由市貿發委商市臺辦審核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二、對已設立的此類機構,由市工商局按有關規定對其經營情況進行年度審核,對名實不符或違反規定的此類機構應責令更名或取消其相應的經營資格。
三、新批和年審合格的此類機構,在經營活動中涉及臺商參展,須嚴格按規定向市貿發委、市臺辦履行報批手續。同時要認真審查參展臺商和展臺佈置、參展産品及散發的所有廣告宣傳品等材料,防止出現違反政策的現象。
(來源:依法治市綜合網 )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