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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海滄臺商投資區國有土地儲備暫行辦法(2002.07.03)

2005-09-18 14:34: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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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號】C662026200202
【標題】廈門海滄臺商投資區國有土地儲備暫行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廈門海滄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2/07/03
【實施日期】2002/07/03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土地管理
【文號】廈滄委(2002)61號
【題注】
【正文】      
      第一條 為了盤活存量國有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有效調控土地供求關係,促進海滄臺商投資區(以下簡稱投資區)開發建設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廈門市土地管理若干規定》、《廈門市國有土地儲備實施辦法》、《廈門市土地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投資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區規劃範圍內需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廈門海滄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作為投資區國有土地儲備的專門機構(以下簡稱土地儲備機構),行使儲備土地的職能,承擔儲備土地的徵用、開發、管理、融資等工作,確保投資區開發建設用地需要,充分發揮土地資産效益。

      土地儲備機構隸屬海滄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業務工作受投資區建設管理部門、財政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投資區下列國有土地納入土地儲備範圍:

      (一)因開發建設需要,按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新增作為國有建設用地,未辦理項目供地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滿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依法沒收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荒蕪、閒置的土地和工礦用地;

      (五)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産、産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調整出的原劃撥的土地;

      (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無力繼續開發且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土地。

      第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每年應根據投資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市規劃,結合投資區開發建設實際,擬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管委會批准,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六條 納入計劃的儲備土地由管委會報請廈門市人民政府核定給土地儲備機構儲備。

      第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對以下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有償收回:

      (一)通過有償出讓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需要將土地用途改變為經營性商品房用地的土地;

      (三)其他依法可有償收回使用權的土地。

      第八條 管委會確定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具體地塊後,土地儲備機構應當與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協商,在實地調查了解後,根據具體地塊的規劃功能,向管委會提交《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塊的基本情況;

      (二)規劃管理部門對擬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塊的規劃意見和要求;

      (三)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費用及其依據;

      (四)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後的處置以及政府的預期利益;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九條 管委會對《實施方案》進行審定,並作出批復。

      第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根據管委會對《實施方案》的批復意見,依法實施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儲備土地的下列工作:

      (一)對列入政府儲備的土地實施徵地拆遷;

      (二)對列入政府儲備的土地進行土地平整、市政配套等前期開發工作,並對項目供地前的儲備土地實施開發與管理工作。

      前款(一)、(二)項的具體工作,土地儲備機構可委託有關單位實施。受託單位應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實施開發期間的土地管理協議。

      第十二條 儲備土地的徵用、管理、前期開發等成本費用由土地儲備機構進行核算,統一與財政管理部門結算,嚴格控制土地開發成本。土地儲備機構按經財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土地開發總成本的2-3%提取儲備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對於儲備的土地進行開發後,將土地交由管委會統一進行項目供地,收益全額上繳投資區財政。

      第十四條 以儲備土地使用權設定出讓抵押的,或以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權設定抵押的,須經管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項目實施供地後的邊角地,因項目變動徵而未用的閒置、零散土地進行開發利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受管委會委託,土地儲備機構依法對儲備土地的使用權實施招標、拍賣的,其收入全額上繳投資區財政。投資區財政管理部門按土地使用權出讓標底總值的1-2%撥付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實施招標、拍賣的業務費用,具體視出讓地塊的面積和出讓底價總值由管委會在審批招標拍賣方案時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投資區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來源:依法治市綜合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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