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勞教單位接待臺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有關問題的通知(1987.11.03)
(87)司發辦字第2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最近,臺灣當局宣佈允許臺灣同胞來大陸探親,這是我們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政策的影響和臺灣內外形勢發展的結果,有利於海峽兩岸人民的交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臺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旅遊探親接待辦法的通知》,現對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的臺灣同胞要求會見被勞動教養人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回大陸探親的臺灣同胞要求會見正在勞動教養的親屬時,一般應予准許,並熱情接待,保證安全,提供方便。同時,向其説明被會見的勞教人員的錯誤事實,積極宣傳我教育人、改造人的政策,宣傳勞動教養工作方針,消除其誤解。
二、勞教人員中,凡屬來大陸臺胞的直系親屬、旁系親屬以及其他親朋好友的,一般均可准許會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婉言謝絕:1.曾在我黨、政、軍重要機關和要害部門工作,並了解黨和國家重要機密,有造成嚴重泄密可能的人員,2.因“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和因搞“非法組織”、 “非法刊物”而被勞動教養的人員表現不好的;3.勞教後又重新違法犯罪,正在辦理延長勞教期限手續或正在審理的人員;4.不認罪錯,在勞教場所無理取鬧、煽動鬧事,屢教不改的人員。
三、被要求會見的勞教人員,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教場所進行改造的,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教局(處)審查批准,凡在地、市所屬的勞教場所進行改造的,應由地市司法局審查批准。
四、會見地點一般應在勞教場所內。會見前要認真做好準備工作。要對勞教人員進行教育,要求他們遵守紀律,正視罪錯。會見時,不準使用隱語或外國語,不準洩露國家機密,散佈抗拒改造言論或讓臺胞代為申訴、轉交信件等。會見時應有幹部在場作陪,時間可適當延長。來大陸臺胞如向被會見的勞教人員贈送錢物,應按勞教場所現行規定執行,但數量上(包括外幣)可適當放寬。所贈錢物,除適量食品、日用品交給本人外,一律由勞教單位代收、登記、保管。
五、臺灣同胞在會見勞教人員時,如要求參觀勞教場所,一般應允許,同時介紹有關情況,但不準拍照。
六、勞教場所對前來會見勞教人員的臺灣同胞不得留宿。
七、為了做好接待工作,應對勞教工作幹警進行對臺方針、政策的教育。
八、香港、澳門同胞來大陸要求會見勞教人員時,也可按以上通知精神辦理。
九、對接待工作中的情況、問題和各界的反映,要隨時上報。對發現的可疑分子,在及時上報的同時,要通報當地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部門,防止不法分子和特務進行破壞。
(來源:上海司法行政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