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落實居住在祖國大陸臺灣同胞政策的指示(1981.09.28)
臺灣同胞有光榮的愛國主義傳統,長期以來為中華民族的生存、發展、繁榮和統一作出了卓越貢獻。現在居住在祖國大陸的臺灣同胞約1.7萬多人,他們有的是革命烈士的後代,有的參加過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有的參加了“二·二八”起義,有的是輾轉來祖國大陸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他們熱愛祖國,正同全國各族人民一道,為我們偉大祖國的富強和統一而努力奮鬥。
現在統一祖國大業尚未完成,臺灣同胞遠離家鄉,理應受到黨和政府的熱情關懷。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他們長期受到不應有的歧視。特別是十年內亂期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臺灣同胞中製造了許多冤假錯案,不少人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甚至含冤致死。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各級黨委對落實臺灣同胞政策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影響很好。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門對這一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抓得不緊,以致有的冤假錯案至今未能平反昭雪,不少臺灣同胞未能得到應有的信任和重用,生活困難的得不到關心照顧,家屬子女仍受歧視。
臺灣回歸祖國,實現祖國統一大業,是我黨80年代三大任務之一。落實住在祖國大陸的臺灣同胞的政策極為重要,應當引起各級黨委足夠重視。黨對住在祖國大陸臺灣同胞的基本政策是:一視同仁,並在各方面優先照顧。政策要落實,生活要安排。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各級黨委要在政治上關心居住在祖國大陸的臺灣同胞,經常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對於他們的生活、工作、子女就學等各方面的問題,凡是能夠解決的,都應及時地切實予以解決。他們中間的先進分子要求入黨、入團的,應採取既積極而又慎重的態度,不要因為他們的家庭情況和歷史問題一時無法調查清楚,而把確實具備了黨、團員條件的臺灣同胞拒之門外。對臺灣同胞,工作上要信任,要發揮他們的專長,現在工作崗位不適合的要調整。對知名人士和有特別貢獻的,要在政治上予以適當安排。 高山族同胞,在祖國大陸不到150戶,更應特別關懷照顧,尊重他們的生活習慣。
二、臺灣是中國的地方,在臺灣的親友是國內關係,不是“海外關係”。把在臺親友稱為“海外關係”,並一律視為政治問題,是極不恰當的。凡因這種“海外關係”在政治上被錯誤對待的,應即改正。因“臺灣關係”被強迫退職、退休或降職的,根據情況,可以工作的要恢復工作和原來的待遇。對犯有某種錯誤或罪行,因“臺灣關係”加重處分或判刑過重的,要進行復查,實事求是地重新審定。因“臺灣關係”下放農村的,應考慮盡可能收回城鎮。
三、對臺灣同胞中的冤假錯案,要逐人復查。全錯全平,部分錯部分糾正,含冤致死的昭雪,被錯誤開除黨、團籍的恢復黨、團籍,被錯誤開除公職的恢復公職,被錯誤降級、降職的恢復原級、原職,親屬子女受牽連的,通知他們所在單位消除影響。平反昭雪後,“文化大革命”期間所扣工資應予補發,被佔住房要退還,被查抄和強佔的財物要追回,原物追還不了的,要認真做好工作,給予適當賠償。
四、原華北軍大、華東軍區臺灣幹部訓練團和中南民族學院,有個別臺胞幹部被遣送到農村落戶,幹部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收回城鎮,妥為安排。如子女均已成年,應准許帶一名子女遷回城鎮,照顧他們的生活。
五、對生活困難的臺灣同胞,要採取各種辦法給予補助,使之不低於當地中等生活水準。對鰥寡孤獨、老幼病殘、生活無依無靠的,要切實照顧,使老有所養,幼有所教,能工作的分配適當工作,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國家養起來。住房確有困難的,要給予解決。
六、夫婦雙方有一方原籍是臺灣的,他們的子女在參軍、升學、就業等方面,也應優先照顧。臺灣同胞青年的補習、就業問題,應想方設法儘快解決。
七、臺灣同胞人數不多,落實政策所需費用和勞動指標,由各省、市、自治區解決。
八、各省、市、自治區黨委都要把落實臺灣同胞政策的工作列為今年重要任務之一,組織專門班子輸辦理,爭取在短期內善始善終地做好。要反覆向有關幹部進行對臺政策的教育,講明落實臺灣同胞政策的重要意義。要對臺灣同胞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講明黨和國家已盡最大努力解決他們目前存在的問題,有些一時尚難辦到的事情,以後再逐步解決。 解放軍中落實臺灣同胞政策問題,由軍隊各級政治部門參照以上規定辦理。 (原載《新時期統一戰線文獻選編》)
(來源:華夏經緯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