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關於臺屬職工和臺胞職工探親問題的補充通知(1984.08.14)
(勞人險(1984)13號1984年8月14日)
最近,有些省、市要求擴大臺屬(去臺人員在大陸的親屬,下同)和臺胞(居住在大陸的臺灣同胞,下同)職工的探親範圍,經與財政部、公安部、中國銀行研究,現作以下通知:
一、臺屬職工出境探望在臺配偶、父母的,可以參照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公安部、中國銀行《關於臺胞職工出境探親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16號)的規定執行。
二、父母已經去世的臺胞、臺屬職工,可以探望其在臺的親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在境內探望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其他待遇參照勞人險〔1983〕16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