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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回國和回內地學習的華僑、港澳學生攜帶和郵寄進出口物品的管理規定(1984.07.30)

2005-06-09 2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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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7月30日海關總署發佈)


  第一條 回國和回內地學習一年以上的華僑、港澳學生入境時,入境地海關憑學校錄取通知書或僑務部門證明核發《回國或回內地學習學生攜帶重點物品登記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第二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可免稅帶進供自用的手錶、照相機、八毫米電影攝影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單錄機、手提式收錄機、播放機、打字機、計算器、電視機、自行車各一件。對免稅放行的重點物品應登記在《手冊》內。

  第三條 學生帶進其他未列名的重點管理物品,確屬自用、數量合理的,經海關審核準予徵稅放行。但小汽車、錄影機、錄影攝影機、音響組合不準進口。

  第四條 學生帶進一般學習、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稅放行。

  第五條 學生在寒暑假期間回家探親攜帶的行李物品,分別按照《海關對回國探親華僑進出國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和《海關對來往香港或澳門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辦理。
  攜帶出境經海關免稅放行的重點物品,如返回時需要復帶入境,應在出境時申明,由海關在《手冊》上簽注,憑以查核免稅放行。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收寄的郵包,分別按照《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和《海關對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第七條 學習結業出境時,所帶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數量範圍內予以放行。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臺灣學生和外籍華人學生。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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