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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公安部、中國銀行關於臺胞職工出境探親待遇的通知(1983.04.06)

2005-06-09 1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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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4月6日 勞人險[1983]16號)


  五屆人大五次會議代表提案(1495號)建議解決臺胞職工出境探親待遇問題。經研究,臺胞職工出境探親,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臺胞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未婚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七十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給假。

  已婚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天。

  臺胞職工回大陸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大陸會見從國外或港澳、臺灣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後再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

  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另外,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臺胞職工出境探親一般不得續假,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原單位,本人應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經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國內職工事假的規定辦理。

  二、凡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臺胞職工出境探親,其境內段(從工作單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費,按《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和財政部(81)財事字第l13號文《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報銷。境外路費自理。

  三、臺胞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的探親待遇,可用於在大陸會見國外回來的配偶或父母。會親的假期和路費,比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辦理。

  會親地點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費按職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見面地點的路程計算。陪同會親對象旅遊、訪親等的路費自理。

  四、臺胞職工在規定的出境探親假期內,其工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與職工在國內探親待遇相同。在境外的醫療費自理。

  五、經批准出境探親所需外匯,由當地中國銀行按《審批個人外匯申請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審核批給。

  六、申請出境探親,只要前往國家和地區不拒絕或不限制我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門應儘快批准。

  七、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臺胞職工,其出境探親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八、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來源:南方律師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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