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資料  >  臺灣地區相關機構  > 正文

“司法院”

2010-07-19 17:58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司法院”係臺灣當局的“最高司法”機關,主管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對公務人員的懲戒審議等事項,並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院長”為主席,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下設秘書處、第一廳、第二廳、第三廳、第四廳、參事室、會計處、統計處、人事處、公共關係室以及各種委員會等機構。“司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自2003年後,“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設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院 長”:謝在全(代理)

  “副院長”:謝在全

  “大法官”:賴英照、謝在全、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林錫堯、蔡清遊、池啟明、李震山、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

  “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

  “行政法院院長”:彭鳳至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張信雄

[責任編輯:楊笑]

相關閱讀:  

涉臺常識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