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9 17:58 來源:台灣網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司法院”係臺灣當局的“最高司法”機關,主管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對公務人員的懲戒審議等事項,並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院長”為主席,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下設秘書處、第一廳、第二廳、第三廳、第四廳、參事室、會計處、統計處、人事處、公共關係室以及各種委員會等機構。“司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自2003年後,“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設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院 長”:謝在全(代理)
“副院長”:謝在全
“大法官”:賴英照、謝在全、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林錫堯、蔡清遊、池啟明、李震山、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
“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
“行政法院院長”:彭鳳至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張信雄
[責任編輯:楊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