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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2006-01-16 18:11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縣、市設縣、市“議會”及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為縣、市的“立法機關”,縣、市“議員”由縣、市民選舉,任期四年。縣、市政府為縣、市的行政機關,置縣、市長一人,由縣、市民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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