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5 14:36 來源: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臺當局“行政院”19日通過關於跨境移交受刑人的相關法令草案,明訂接收及遣送受刑每人平均應經雙方同意、並經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提出草案的臺當局“法務部”表示,民眾在島外執行徒刑,或外籍人士在臺灣執行徒刑,因語言隔閡、文化差異及地理距離等因素,矯治效果有限,因此移交受刑人返回其原籍執行,已成趨勢。
“法務部”説,為移交受刑人,以彰顯人道精神,加強犯罪矯治,促進與外界合作,臺灣已與許多地方嘗試進行受刑人的移交。
“法務部”指出,目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訂有“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的規定,但是對於刑期如何轉換、折抵、移交程式的進行等事項,仍缺乏法律規範,因此提出相關草案。
草案內容包括,接收受刑人應符合經移交地區與臺灣雙方同意,受刑人須具臺灣戶籍,其犯行依臺灣島內法律也構成犯罪,並獲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等條件。
草案明訂,轉換移交地區法院宣告之刑時,應考慮同一犯行于臺灣島內法律所科之刑,同時尊重移交地區法院的判決,避免重新審判。
草案規定,遣送受刑人應符合經雙方同意、受刑人具移交地區戶籍,並經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受刑人在臺灣地區無其他偵查或審判中的刑事案件等條件。臺灣地區與大陸、香港及澳門間受刑人的接返,準用其規定。
[責任編輯:郭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