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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012.10.26)

2013-05-07 15:35 來源:新華社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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