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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智慧財産權審判服務大局意見(2009.04.21)

2009-04-24 14:1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法發〔2009〕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智慧財産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當前,我國國民經濟繼續保持平穩較快發展,改革開放深入推進,社會事業加快發展,人民生活進一步改善,但同時也面臨著嚴重的困難和挑戰。為深入貫徹全國“兩會”精神,落實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使智慧財産權審判更好地服務於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大局,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作出更加積極的貢獻,現就當前經濟形勢下人民法院做好智慧財産權審判工作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立足實際,突出重點,努力增強智慧財産權審判服務大局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1、充分認識智慧財産權保護對於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性,切實增強服務大局的使命感。智慧財産權是國家科技創新能力和水準的集中體現,是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是提高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現代經濟競爭歸根結底也是智慧財産權的競爭。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提高智慧財産權的創造、運用和管理水準,對於加快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推進自主創新、深化改革、提高對外開放水準,從而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歷史經驗表明,經濟危機常常伴隨著科技革命,科技革命又成為推動新一輪經濟增長和繁榮的重要引擎。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對於有效推動科技創新和科技革命,為催生新興産業、創造新的市場需求、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引領經濟發展新方向,具有重大作用。

  2、高度關注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對於智慧財産權審判的新需求,切實增強服務大局的針對性、有效性和主動性。當前經濟形勢對於智慧財産權審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只能加強和提升,不能削弱和放鬆。各級法院務必要增強危機意識、憂患意識、宏觀意識和大局意識,更加注重拓展創新空間,促進培育自主智慧財産權、自主品牌和新的經濟增長點,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提高國家的核心競爭力;更加注重營造開放自由的貿易和投資環境,規範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大力推動誠信社會的建設,在應對挑戰、化危為機中充分發揮智慧財産權審判的獨特職能作用。

  二、加大專利權保護力度,著力培育科技創新能力和拓展創新空間,積極推進自主創新

  3、以貫徹新修訂的專利法為契機,高度重視專利審判工作,全面提高專利審判水準。以專利為核心的科技創新成果構成了企業和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加強專利權保護對於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具有最直接、最重要的促進作用。各有關法院要以提高創新能力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視專利案件的審理,把提高專利審判水準作為一項重點工作。要深刻領會和正確把握專利法立法宗旨和精神,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修訂後的專利法的正確貫徹實施。

  4、準確把握專利司法政策,切實加強專利權保護。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我國科技發展階段和産業智慧財産權政策,依法確定合理的專利司法保護範圍和強度,既要使企業具有投資創新的動力,使個人具有創造熱情,使社會富有創造活力,又不能使專利權成為阻礙技術進步、不正當打擊競爭對手的工具;既能夠充分調動、配置全社會的資本和技術資源,又能夠加速技術資訊的傳播和利用。要正確適用專利侵權判定原則和方法,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完善權利要求解釋規則和侵權對比判定標準。正確解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準確界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既不能簡單地將專利權保護範圍限于權利要求嚴格的字面含義,也不能將權利要求作為一種可以隨意發揮的技術指導,應當從上述兩種極端解釋的中間立場出發,使權利要求的解釋既能夠為專利權人提供公平的保護,又能確保給予公眾以合理的法律穩定性。凡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均應納入技術特徵對比之列。對於權利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式中所做的實質性的放棄或者限制,在侵權訴訟中應當禁止反悔,不能將有關技術內容再納入保護範圍。嚴格等同侵權的適用條件,探索完善等同侵權的適用規則,防止不適當地擴張保護範圍。依法認真審查各種不侵權抗辯事由和侵權責任抗辯事由,合理認定先用權,依法支援現有技術抗辯。

  三、加強商業標識保護,積極推動品牌經濟發展,規範市場秩序和維護公平競爭

  5、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場價值,依法加強知名品牌保護。知名品牌凝聚了企業的競爭優勢,是企業參與國內國際市場競爭的利器,代表著核心的經濟競爭力,是企業和國家的戰略性資産,也是引領市場消費方向的主要因素。人民法院要通過依法加強商標權保護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為知名品牌的創立和發展提供和諧寬鬆的法律環境,促進品牌經濟發展,刺激和創造消費需求,拉動經濟增長,增強我國企業的國內和國際競爭力。

  6、完善商標司法政策,加強商標權保護,促進自主品牌的培育。正確把握商標權的專用權屬性,合理界定權利範圍,既確保合理利用商標資源,又維護公平競爭;既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準使用的商標為基礎,加強商標專用權核心領域的保護,又以市場混淆為指針,合理劃定商標權的排斥範圍,確保經營者之間在商標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邊界,使自主品牌的創立和發展具有足夠的法律空間。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除構成正當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認定侵權行為時不需要考慮混淆因素。認定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要考慮請求保護的註冊商標的顯著程度和市場知名度,對於顯著性越強和市場知名度越高的註冊商標,給予其範圍越寬和強度越大的保護,以激勵市場競爭的優勝者,凈化市場環境,遏制不正當搭車、模倣行為。

  7、妥善處理註冊商標實際使用與民事責任承擔的關係,使民事責任的承擔有利於鼓勵商標使用,激活商標資源,防止利用註冊商標不正當地投機取巧。請求保護的註冊商標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確定民事責任時可將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作為主要方式,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可以酌情考慮未實際使用的事實,除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外,如果確無實際損失和其他損害,一般不根據被控侵權人的獲利確定賠償;註冊人或者受讓人並無實際使用意圖,僅將註冊商標作為索賠工具的,可以不予賠償;註冊商標已構成商標法規定的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援其損害賠償請求。

  8、加強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審核監督,完善馳名商標司法保護制度,確保司法保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嚴格把握馳名商標的認定範圍和認定條件,嚴禁擴張認定範圍和降低認定條件。凡商標是否馳名不是認定被訴侵權行為要件的情形,均不應認定商標是否馳名。凡能夠在認定類似商品的範圍內給予保護的註冊商標,均無需認定馳名商標。對於確實符合法律要求的馳名商標,要加大保護力度,堅決制止貶損或者淡化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依法維護馳名商標的品牌價值。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法〔2009〕1號),凡通知下發以後不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均需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通知下發前受理、尚未審結的此類案件,要嚴格執行判前審核制度。各級法院均應加強已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的評查和審判監督,對於偽造證據騙取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以及其他違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均需通過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當事人在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中有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依法給予制裁。有管轄權的法院均應積極接受各有關方面對於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監督,發現問題務必及時解決。有關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司法解釋頒佈施行以後,各級法院要認真貫徹落實,使馳名商標司法保護更加規範化。

  9、加強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審判工作,正確處理保護商標權與維持市場秩序的關係。既要有效遏制不正當搶注他人在先商標行為,加強對於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標的保護,又要準確把握商標權的相對權屬性,不能輕率地給予非馳名註冊商標跨類保護。正確區分撤銷註冊商標的公權事由和私權事由,防止不適當地擴張撤銷註冊商標的範圍,避免撤銷註冊商標的隨意性。對於註冊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自身的相關公眾群體的商標,不能輕率地予以撤銷,在依法保護在先權利的同時,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標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要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權利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了的市場秩序,防止當事人假商標爭議制度不正當地投機取巧和巧取豪奪,避免因輕率撤銷已註冊商標給企業正常經營造成重大困難。與他人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財産權利相衝突的註冊商標,因超過商標法規定的爭議期限而不可撤銷的,在先權利人仍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對其提起侵權的民事訴訟,但人民法院不再判決承擔停止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10、妥善處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的衝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除註冊商標之間的權利衝突民事糾紛外,對於涉及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包括被告實際使用中改變了註冊商標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使用註冊商標的糾紛,只要屬於民事權益爭議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凡被訴侵權商標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尚未獲得註冊的,均不妨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被訴侵權商標雖為註冊商標,但被訴侵權行為是複製、摹倣、翻譯在先馳名商標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依法審理該類權利衝突案件。有工商登記等的合法形式,但實體上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既不需要以行政處理為前置條件,也不應因行政處理而中止訴訟。在中國境外取得的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識,即便其取得程式符合境外的法律規定,但在中國境內的使用行為違反我國法律和擾亂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按照智慧財産權的獨立性和地域性原則,依照我國法律認定其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産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對於因歷史原因造成的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衝突,當事人不具有惡意的,應當視案件具體情況,在考慮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解決衝突,不宜簡單地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對於權屬已經清晰的老字號等商業標識糾紛,要尊重歷史和維護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對於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視為企業名稱並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因使用企業名稱而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對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使用範圍作出限制。因企業名稱不正當使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註冊商標,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産生市場混淆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判決停止使用而當事人拒不執行的,要加大強制執行和相應的損害賠償救濟力度。

  11、加強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審判,統籌兼顧自由競爭與公平競爭的關係,積極促進市場結構完善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妥善處理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産權專門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反不正當競爭法補充性保護不能抵觸專門法的立法政策,凡專門法已作窮盡規定的,原則上不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作擴展保護。凡反不正當競爭法已在特別規定中作窮盡性保護的行為,一般不再按照原則規定擴展其保護範圍;對於其未作特別規定的競爭行為,只有按照公認的商業標準和普遍認識能夠認定違反原則規定時,才可以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防止因不適當地擴大不正當競爭範圍而妨礙自由、公平競爭。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涉密者競業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動的關係,維護勞動者正當就業、創業的合法權益。高度重視反壟斷法的執行,依法審理好各類壟斷糾紛案件,遏制壟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為企業提供自由寬鬆的創業和發展環境。

  四、完善智慧財産權訴訟制度,著力改善貿易和投資環境,積極推動對外開放水準的提高

  12、加強訴權保護,暢通訴訟渠道。依法加強訴權保護,凡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均應及時受理;凡經權利人明確授權代為提起訴訟的律師,均可以權利人的名義提起訴訟,並考慮境外當事人維權的實際,不苛求境外權利人在起訴書上簽章。結合智慧財産權審判實際,完善各種訴訟制度,簡化救濟程式,積極施行各項便民利民措施,增強司法救濟的有效性。

  13、完善確認不侵權訴訟制度,遏制智慧財産權濫用行為,為貿易和投資提供安全寬鬆的司法環境。繼續探索和完善智慧財産權領域的確認不侵權訴訟制度,充分發揮其維護投資和經營活動安全的作用。除智慧財産權權利人針對特定主體發出侵權警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內依法提起訴訟,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以外,正在實施或者準備實施投資建廠等經營活動的當事人,受到智慧財産權權利人以其他方式實施的有關侵犯專利權等的警告或威脅,主動請求該權利人確認其行為不構成侵權,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確認所需的資料和資訊,該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未作答覆或者拒絕確認的,也可以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探索確認不侵犯商業秘密訴訟的審理問題,既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和投資安全,又防止原告濫用訴權獲取他人商業秘密。

  14、嚴格把握法律條件,慎用訴前停止侵權措施。採取訴前停止侵權措施既要積極又要慎重,既要合理又要有效,要妥善處理有效制止侵權與維護企業正常經營的關係。訴前停止侵權主要適用於事實比較清楚、侵權易於判斷的案件,適度從嚴掌握認定侵權可能性的標準,應當達到基本確信的程度。在認定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應當重點考慮有關損害是否可以通過金錢賠償予以彌補以及是否有可執行的合理預期。擔保金額的確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慮禁令實施後對被申請人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可以參考申請人的索賠數額。嚴格審查被申請人的社會公共利益抗辯,一般只有在涉及公眾健康、環保以及其他重大社會利益的情況下才予考慮。訴前停止侵權涉及當事人的重大經濟利益和市場前景,要注意防止和規制當事人濫用有關權利。應考慮被訴企業的生存狀態,防止採取措施不當使被訴企業生産經營陷入困境。特別是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如果被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字面侵權,其行為還需要經進一步審理進行比較複雜的技術對比才能作出判定時,不宜裁定責令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在被申請人依法已經另案提出確認不侵權訴訟或者已就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情況下,要對被申請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慎重裁定採取有關措施。根據案件進展情況,注意依法適時解除訴前停止侵權裁定。加強在訴前停止侵權措施申請錯誤時對受害人的救濟,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或者已經實際構成申請錯誤,受害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應給予受害人應有的充分賠償。對於為阻礙他人新産品上市等重大經營活動而惡意申請訴前停止侵權措施,致使他人的市場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情形,要注意給予受害人充分保護。

  15、充分發揮停止侵害的救濟作用,妥善適用停止侵害責任,有效遏制侵權行為。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停止侵害的實際需要,可以明確責令當事人銷毀製造侵權産品的專用材料、工具等,但採取銷毀措施應當以確有必要為前提,與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相當,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果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不判決停止行為,而採取更充分的賠償或者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了斷糾紛。權利人長期放任侵權、怠于維權,在其請求停止侵害時,倘若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會在當事人之間造成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審慎地考慮不再責令停止行為,但不影響依法給予合理的賠償。

  16、增強損害賠償的補償、懲罰和威懾效果,降低維權成本,提高侵權代價。在確定損害賠償時要善用證據規則,全面、客觀地審核計算賠償數額的證據,充分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採取優勢證據標準認定損害賠償事實。積極引導當事人選用侵權受損或者侵權獲利方法計算賠償,盡可能避免簡單適用法定賠償方法。對於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適用法定賠償時,合理的維權成本應另行計賠。適用法定賠償時要盡可能細化和具體説明各種實際考慮的酌定因素,使最終得出的賠償結果合理可信。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所持證據的行為推定侵權獲利的數額,要有合理的根據或者理由,所確定的數額要合情合理,具有充分的説服力。注意參照許可費計算賠償時的可比性,充分考慮正常許可與侵權實施在實施方式、時間和規模等方面的區別,並體現侵權賠償金適當高於正常許可費的精神。注意發揮審計、會計等專業人員輔助確定損害賠償的作用,引導當事人借助專業人員幫助計算、説明和質證。積極探索智慧財産權損害賠償專業評估問題,在條件成熟時適當引入由專業機構進行專門評估的損害賠償認定機制。

  17、注意研究經濟領域的智慧財産權新問題,積極促進科技興貿基地和服務外包基地建設。

  加強科技興貿基地和服務外包基地建設所涉及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問題的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加強相關智慧財産權的司法保護,為促進科技興貿基地和服務外包基地建設提供優良的司法環境。加大對資訊、軟體、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太、精細化工等高新技術領域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積極促進科技興貿基地建設。引導高技術企業進一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大力支援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智慧財産權的高新技術産品出口,進一步提高出口産品國際市場競爭力。深入研究服務外包中的智慧財産權法律問題,促進服務外包基地建設。通過司法裁判引導服務外包企業樹立智慧財産權保護意識,建立健全企業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提高外包服務的競爭力。

  18、完善有關加工貿易的司法政策,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認真研究加工貿易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問題,抓緊總結涉及加工貿易的智慧財産權案件的審判經驗,解決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司法保護政策,促進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妥善處理當前外貿“貼牌加工”中多發的商標侵權糾紛,對於構成商標侵權的情形,應當結合加工方是否盡到必要的審查注意義務,合理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

  19、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保護主義。嚴格依法辦案,平等保護本地與外地、本國與外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決遏制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促進國內市場的統一開放,完善投資環境和增強投資信心,提高國際聲譽和樹立良好形象,提高對外開放水準。統籌好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妥善處理與貿易有關的重大智慧財産權糾紛,積極服務於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統籌利用,既確保遵循相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促進國際經貿合作,又始終注意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激勵和促進自主創新,提升我國的智慧財産權綜合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正確處理對外關係與具體案件審理的關係,無論普通涉外案件還是引起國際關注的敏感性案件,都要嚴格依法辦案,不能為盲目迎合片面的外部輿論而犧牲公正司法。

  20、加強同類案件和關聯案件的協調指導,規範司法行為,維護法治統一。加強同類案件的調查研究和業務指導,加大司法解釋力度,完善司法政策,積極推行典型案例指導制度,不斷明確和完善法律適用標準。強化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和規範機制,細化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標準。對於法律問題相同、裁判定性不一的案件,強化審級監督,充分發揮二審和再審的糾錯功能。加強關聯案件的協調指導力度,完善協調處理機制。對於涉及同一法律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係的關聯案件,需要移送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移送管轄和合併審理。健全關聯案件審理法院之間的相互溝通制度和報請共同上級法院協調指導制度。在後受理的法院,應積極主動加強溝通並及時報請上級法院進行協調,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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