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5 14:07 來源:商務部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省(市)臺辦、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商務廳(局):
為鼓勵臺灣同胞到大陸投資創業,不斷深化兩岸經貿合作,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現對臺灣居民到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實行如下政策措施: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臺灣居民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等省市可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二、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餐飲業和零售業,不包括特許經營。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自2012年4月1日起,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三、臺灣居民在大陸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依照《臺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工商個字【2007】247號)執行。
四、臺灣居民在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具體登記辦法另行頒布。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公安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責任編輯: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