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于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具體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第四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聯繫機制
一、雙方同意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自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聯絡。
二、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可視需要設立工作機制,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的特定事項。
第十九條 審議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二個月後,雙方可每年召開會議審議本協議,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議題。
第二十條 爭端解決
雙方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二十二條 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二十四條 生效
一、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內容應于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本協議于六月二十一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德銘 董事長 林中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