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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2013-06-24 10:01:0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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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具體承諾

  第十三條 市場開放

  對於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提供模式的市場開放,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符合本協議附件二及本協議其他所列條件的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方在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中列明的內容和條件。對以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務,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場開放承諾,則該方應允許相關的資本移動。

  第十四條 其他承諾

  雙方可就影響服務貿易,但不屬於依本協議第十三條列入具體承諾表的措施,包括資格、標準、許可事項或其他措施,展開磋商,並將磋商結果列入具體承諾表。

  第十五條 具體承諾表

  一、雙方經過磋商達成的具體承諾表,作為本協議附件一。

  二、具體承諾表應列明:

  (一)作出承諾的部門或次部門;

  (二)市場開放承諾;

  (三)本協議第十四條所述其他承諾;

  (四)雙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內容。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方式不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

  四、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部門及市場開放承諾適用本協議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

  一、為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經雙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二、依據本條第一款展開磋商形成的結果,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