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二、“服務部門”指:
(一)對於一具體承諾,指一方承諾表中列明的該項服務的一個、多個或所有次部門;
(二)在其他情況下,指該服務部門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門。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
五、“服務提供者”指兩岸任一方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如該服務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過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等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提供,則該服務提供者(即該法人)仍應通過該商業存在享有本協議所給予的待遇。此類待遇應擴大至提供該服務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擴大至該服務提供者位於提供服務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務消費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務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兩岸任一方的規定、規則、程式、決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包括關於下列事項的措施:
(一)服務的購買、支付或使用;
(二)與服務提供有關,且該方要求向公眾普遍提供的服務的獲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為在該方內提供服務的存在,包括商業存在。
九、“商業存在”指任何類型的商業或專業機構,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內提供服務:
(一)設立、收購或維持一法人,或
(二)設立或維持一分支機構或代表處。
第三條 範圍
一、本協議適用於雙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二、本協議不適用於:
(一)公共採購;
(二)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
(三)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續接受這類補貼的任何條件。但如果前述補貼顯著影響一方在本協議下所作具體承諾,另一方可請求磋商,以友好解決該問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盡可能提供與本協議下所作具體承諾有關的補貼訊息;
(四)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即《海峽兩岸空運協議》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及其後續修正文件所涵蓋的措施及內容;
(五)與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的行使直接有關的服務,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六)雙方有關海運協議的相關措施,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服務或措施。
三、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自然人流動的附件經必要調整後適用於本協議。
四、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