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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1.11.01)

2012-05-25 13:18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608號

 現公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 務 院 總 理  溫家寶
                                             中央軍委主席  胡錦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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