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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0.09.01)

2010-07-14 18:20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7號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已經2010年6月30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一○年七月八日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國家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志願服務等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第七條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責任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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