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5月25日電(記者王攀、葉前)25日舉行的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條例從適用範圍、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與貿易便利、高端産業促進、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粵港澳合作與“一帶一路”建設、綜合管理與服務、法治環境等方面對廣東自貿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做了全面規定,並自7月1日起施行。
和其他三個自貿試驗區同類條例相比,廣東自貿試驗區條例在建立容錯機制方面有所突破,使之成為可操作的務實法律條款,為在廣東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提供了切實有效的法律保障。條例總則第四條規定,“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減免相關責任。”
條例用專章對高端産業促進做了規定,明確了在《總體方案》框架內各片區的産業定位和重點發展的特色産業,並列明瞭幾個重要領域和發展原則,包括自貿試驗區鼓勵發展總部經濟,支援要素交易平臺、跨境電子商務、保稅展示、融資租賃等新型貿易業態發展,推動金融産業集聚創新發展,實施海空港聯動發展國際航運與物流業等。
廣東自貿試驗區肩負建設成為粵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樞紐的特殊使命,為突出粵港澳合作和對接“一帶一路”建設這一區域特色,條例專設了粵港澳合作和“一帶一路”建設相關條款,內容包括促進粵港澳人才流動、支援三地青年創新創業、深化對港澳服務業的開放、創新粵港澳口岸通關便利化、簡化原産于港澳地區的常規商品檢驗檢疫手續、探索實施三地查驗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自貿園區合作、建立面向“一帶一路”的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平臺、開發具有絲綢之路特色的旅遊線路和産品、開展人文交流合作等。
此外,條例創新性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規定由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或市場主體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支援配合情況進行打分,並納入該部門的年度考核。這有助於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創新工作加大支援,有利於形成合力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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