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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同業戶出租亂象:仲介承包費落入行長個人腰包

2016年09月08日 08:42:29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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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李玉敏 北京報道

  導讀

  有銀行業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異地開立的同業戶中,村鎮銀行、小型農商行、城商行是問題最多的。這些機構雖然小,但是一級獨立法人,具備開設同業戶和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的業務資質。”

  近日,一起十億級電票風險事件將公眾較為陌生的真假“同業賬戶”推到了風口浪尖。

  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對“同業賬戶”進行了多番調查了解,有票據人士表示:“除了被冒名開戶的情況,中小銀行將自身的同業戶出租或出借給票據仲介使用的情況太普遍了。”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一份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公開司法文件顯示,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原行長吳某和原行銷業務部主任王某在票據仲介的遊説下,私自以該行的名義在其他銀行開立同業賬戶,並將同業賬戶交由票據仲介控制進行票據業務。票據仲介承諾每月給付的固定承包費,最終也落到了上述高管的個人腰包。

  有銀行業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異地開立的同業戶中,村鎮銀行、小型農商行、城商行是問題最多的。這些機構雖然小,但是一級獨立法人,具備開設同業戶和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的業務資質。”

  這並非個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人民法院司法資料顯示,庫爾勒富民村鎮銀行副行長朱某和下屬蘇某,也曾私自利用其留存的的銀行資質複印件,並採用偽造該行公章等手段,在長沙、寧波、成都等地銀行開設同業賬戶。此後,朱某還利用職務之便,以庫爾勒富民村鎮銀行的名義私自向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等報備,製作“銀行承兌匯票專用章”,用於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司法資料顯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朱某等人開立的同業賬戶共辦理直貼、轉貼承兌匯票業務總金額952億元,獲利411萬元,朱某本人分得352萬元。

  仲介“承包”同業戶操作還原

  在宣漢誠民村鎮銀行的案件中,根據檢方指控,2014年7月,票據仲介熊某找到時任宣漢誠民村鎮銀行行銷業務部主任的王某和行長吳某,提出以利潤7:3分成或每月60萬元包斷的形式合夥做票據業務。

  吳某和王某兩人同意以每月60萬元固定承包的方式,此後便配合票據仲介分別在吉安農村商業銀行、民生銀行盤錦分行、興業銀行臨汾分行等異地開設同業賬戶。票據業務開展後,仲介承諾的承包費用並未直接支付給宣漢誠民村鎮銀行,而是分別給了吳某和王某40萬和60萬的好處費。

  熊某對公安機關供述稱:“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業務是很掙錢的。仲介將票據從持票企業拿到銀行貼現賺利差,到期後再轉帖現給其他銀行也有利差。”他在遊説吳某時説,這個事情肯定賺錢,且只需村鎮銀行在其他銀行開設一個賬戶,不用出資金。

  吳某在辯解中表示,熊某找到他要做承兌匯票貼現業務,他覺得可以提高單位的存款任務,“經過商議,利益分紅比例是二八還是三七,記不清楚了,反正銀行分紅是大頭。”熊某還向他承諾,這個操作模式只要資金監管好了,是不會虧損的,只是賺得多少的問題。

  吳某當時雖然表示要開會集體討論此事,但實際操作中並沒有這樣做。他在供述中表示:“決定做票據承兌匯票貼現的事只有他和王某兩個人知道。因為上級銀行不準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想提高存款業績,才冒險違規做。”

  該行另一名高管稱:“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在外地銀行開設同業賬戶必須經過行內領導班子成員開會討論,由辦公室做會議記錄,經會議研究討論通過後必須報村鎮銀行董事會董事長審批同意。但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在外地銀行開設同業賬戶這個事情其他人都不知情,就更沒有通過開會的方式來決定。”

  “承包”同業戶非穩賺不賠

  在談妥利益分配後,吳某安排王某,配合票據仲介熊某利用該行名義先後在吉安農村商業銀行、民生銀行盤錦分行、中信銀行上海分行營業部、招商銀行杭州分行營業部和興業銀行臨汾分行開立同業賬戶。

  據熊某供述,在興業銀行臨汾分行賬戶開好後,由王某去臨汾領取了網銀賬號、密碼以及兩個U盾,並交給熊某的侄子。此後的票據業務貼現操作中,該行的同業戶一直由熊某等人實際控制。

  在實際操作中,並非像熊某想的那樣穩賺不賠。第一個月並沒有利潤,熊某從自己個人賬戶中取錢出來,分別給了吳某和王某20萬和30萬。再後來,因為銀行貼現利率提高,熊某等人不僅沒有賺到錢反而虧損了一千多萬,但承諾的好處又不能不給,熊某再次從自己的賬戶取出現金,分別給王某和吳某30萬和10萬。此後,因熊某墊資困難而合作停止。

  實際上,熊某等人並未給村鎮銀行支付所謂的承包費。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出具的同業賬戶收入情況説明,證實從2014年9月1日至案發,吳某、王某開立同業賬戶從事票據業務,從未向銀行上繳過任何收入。

  吳某等人事發是因為宣漢誠民村鎮銀行的母公司江陰市農村商業銀行報案。

  2016年7月18日,宣漢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吳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違法所得人民幣4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王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違法所得的贓款人民幣6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審核不嚴致假公章開戶成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人民法院2015年判決的一個案子中,銀行高管甚至為了個人利益不惜私刻公章幫助票據仲介開戶。

  判決書顯示,2013年10月期間,時任庫爾勒富民村鎮銀行副行長的朱某與其下屬蘇某,私自利用此前留存的銀行資質複印件,並偽造銀行公章、財務章及法定代表人(公務用)私章。由蘇某前往長沙、重慶等地與票據仲介趙某等人接洽,在長沙、寧波、成都等地的中信銀行、廣發銀行開設同行賬戶。

  朱某在供述中表示,在其他銀行開立同業賬戶時,因為這些銀行審核不嚴格才能開戶成功。比如,要求開立同業賬戶必須兩人參與並提供原件,而票據仲介機構人冒充庫爾勒富民村鎮銀行的人參與,並且沒有提供資料原件,開戶同樣成功了。

  據票據仲介趙某表示,每家銀行審核不一樣,蘇某等人開同業賬戶也有失敗的時候。比如在長沙多家銀行開戶均未成功。

  開設金融機構同業賬戶需要銀行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國稅、地稅的稅務憑證、金融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私章等。朱某私自將擔任富民村鎮銀行董事長秘書時留存的富民村鎮銀行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金融許可證、國地稅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複印件等給了票據仲介,並私刻了印章。

  朱某還供述稱,開展承兌匯票業務還需匯票專用章。2013年12月之前,票據仲介使用的是偽造的富民村鎮銀行匯票專用章。朱某在2013年12月用保留的富民村鎮銀行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資料,將私下列印好的“辦理匯票專用章證明”蓋上富民村鎮銀行的公章,到公安部門申請刻了“匯票專用章”。

  司法資料顯示,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3月7日,朱某、蘇某等人用在長沙、重慶開辦的兩個同業賬戶,共辦理直貼、轉貼承兌匯票業務總金額952億元,非法獲利411萬元,朱某分得贓款352萬元。

  2014年3月8日,庫爾勒富民村鎮銀行報案稱,該行于2014年3月6日對已開立賬戶進行自查,在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系統中發現該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長沙、寧波、廣州等地開立了金融機構同行業往來賬戶。

  庫爾勒富民村鎮銀行行長徐某表示:“2014年2月中旬,我行收到四川省南充市商業銀行發過來的銀行對帳單,我行未在南充市商業銀行開設過同行業務往來戶,就開始查這件事情。”

  2015年7月,庫爾勒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某等人夥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採用偽造印章、私自提供所在單位營業執照等資料複印件的手段,冒用其所在單位的名義開立同行業賬戶經營直貼、轉帖承兌匯票業務,涉案金額952億元,非法獲利411萬元,嚴重擾亂市場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編輯:馬春園,郵箱:macy@@21jingji.com)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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