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元一支的“牙籤弩”一度熱銷中小學校園,近日被全國多地警方緊急查繳。相關測試顯示,“牙籤弩”用金屬針射擊,可穿透石膏板、可樂瓶,時速甚至達到256公里。
各地家長急呼“保護孩子”、“加強監管”後,電商平臺的類似商品已被大規模下架。然而,不幸還是發生:6月19日,新疆一名10歲男童被同學用“牙籤弩”意外射傷右眼,致眼角膜破裂,即便經過治療,視力也再難恢復到1.0以上。
既然暗藏“殺機”,又被視為“違禁”,那麼“牙籤弩”究竟是“玩具”還是屬於被列為管制器具的弩?該誰監管?一旦發生致傷事件,該由誰來擔責?
“牙籤弩”是不是弩?律師稱沒有明確標準
“打擦邊球鑽法律的空子。”6月20日,成都市工商局在其官方微博中通報道,“牙籤弩在玩具的外表下,隱藏了商品的危險性。”
近日,山東、四川、雲南等全國多省市都在緊急查繳“牙籤弩”,地方公安部門與工商部門聯合出動,重點對中小學周邊展開摸排查扣。
危險的“牙籤弩”是否違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來看,弩肯定是屬於管制器具的,但是“牙籤弩”是否屬於,仍不明確。” 金卡(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彬介紹。
張興彬表示,根據《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的規定,設立弩製造企業、使用單位購買弩及運輸弩均需報省級公安機關審批,國家明令禁止個人買賣或持有弩。
“根據此規定對於‘弩’的定性,弩具有槍支、管制刀具的部分功能和特性,屬於危險物品。如不嚴加控制和管理,極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必須加以制止。”但張興彬同時指出,此規定並未對弩的材質進行細分。在他看來,牙籤弩應也屬於弩的一種,“其生産、銷售和持有都應屬於嚴控範圍。”
那麼,“牙籤弩”是否屬於“武器”?
據新華網報道,澳門特區政府司法警察局6月20日發表致全澳門學校及家長的公開信,稱近期以來鄰近地區出現一種名為“牙籤弩”的武器,雖然其設計貌似玩具,但功能卻和真的弩一樣,可將牙籤當箭射出。公開信還稱,倘若使用上述武器對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有可能會觸犯澳門特區刑法典。
“武器只是生活中的概念,法律中對於什麼是武器沒有明確規定。法律中一般都稱為‘兇器’,但其範圍很廣,用於違法犯罪的器具都可以稱為兇器。”上海大可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正強介紹。
“公安部對於什麼是管制刀具出臺過明確的標準(《管制刀具認定標準》2007年印發),但對什麼是弩,仍然沒有明確的標準。”王正強稱,公安部曾經發佈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制器具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對哪些屬於管制器具、包括弩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制器具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弩的概念,就是利用機械裝置來發射各類箭頭、鋼球的物體。但這只是徵求意見稿並未實行,所以到現在為止,對什麼是弩、什麼屬於管制器具範圍內的弩,一直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牙籤弩”是不是玩具?玩具標委會正徵求專家意見
對於大部分商家而言,“牙籤弩”都被當作玩具來售賣。射傷新疆10歲男孩右眼的“牙籤弩”,就是同學用3元錢在校門口購買的。
在“牙籤弩”被各大電商平臺“封殺”前,價格從十幾元到數百元的“牙籤弩”在眾多網店中都有售賣,木質、合金制等各類樣式繁多,不少“牙籤弩”介紹中都帶著“玩具”“模型”等標簽。
那麼“牙籤弩”是否屬於玩具?
澎湃新聞聯繫到全國玩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玩具標委會”)諮詢,對方回復稱對於“牙籤弩”是否屬於玩具,玩具標委會內部也正在徵求專家意見,暫無準確回復。
澎湃新聞查閱了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發佈的GB 6675-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規範》(2016年1月1日實施),該部分即由玩具標委會歸口。
此標準中明確規定,本部分不適用於5類玩具,其中包括“投石器/彈弓” ;20類産品在本部分中不認為是玩具,包括“帶有尖頭彈射物的産品和遊戲用具,如帶有金屬尖頭的飛鏢或標槍”。
但在標準中,並未提及“弩”及有含有“弩”字樣的相關産品。
中國玩具和嬰童用品協會向澎湃新聞表示,其也接到了一些消費者及政府部門的詢問。對於“牙籤弩”是否屬於玩具的界定問題,已經向玩具標委會反映情況,正在等待回復。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曾在2005年發佈公告,決定對部分玩具産品實施強制性産品認證。公告稱,自2007年6月1日起,凡列入認證目錄內的玩具産品,未獲得認證證書、未加施認證標誌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澎湃新聞觀察到,該認證目錄共有6大類産品,其中彈射類玩具,包括“各種帶有彈射機構的彈射玩具,如:以彈簧、彈性繩、氣壓式蓄能的彈射玩具”及“各種非蓄能彈射玩具,如:玩具彈弓、玩具飛鏢等”。
而在該目錄中,同樣也未提“弩”,並且沒有含“弩”字眼的相關産品。
律師:孩子受傷害,生産者、銷售者以及學校均有責任
“無論牙籤弩屬於什麼用具,只要有可能損害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存在安全隱患的,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張興彬介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産、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第六十條還規定,造成人身財産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生産和銷售環節就明確存在安全隱患,仍然向未成年人銷售,放任這種傷害意圖的擴大的,生産方和銷售方也需擔責。”
張興彬同時指出,校方也應負起責任。“學校應該給未成年學生營造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如果有學生帶這種有安全隱患的用具到校,造成了其他同學的傷害,學校也要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此外,校方如果發現這種器具在校園周邊售賣,也有義務去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在張興彬看來,對於“牙籤弩”的監管需要公安部門和工商部門各司其職。而王正強認為,由於“牙籤弩”一般都被當作玩具,其管制更多地要依靠市場監管部門。“牙籤弩屬於玩具的話,也應該有一個安全標準,這屬於市場監管的範圍。”
王正強稱,如果發生牙籤弩傷人的情況,多方都應擔責。“家長對孩子有監管責任,應及時制止;對生産者和銷售者而言,其産品本身存在安全隱患,對購買者和使用者造成傷害的話,也應按照侵權責任法進行賠償。”
“但從治安管理的角度看,是沒有明確依據來對這些銷售行為進行處罰的。” 王正強説。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