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2017年5月17日,法國戛納,第70屆戛納電影節開幕紅毯。靠直播成為網紅的某女身穿國旗造型的印花露腰高領曳地紅色禮服亮相,十分搶鏡,成功博得眼球。
消息曝出,朋友圈“炸鍋”了。網友集體吐槽,罵聲四起,認為該女為博眼球不擇手段,侮辱了國旗。與網友的群情激憤相比,卻沒聽到來自執法部門的聲音。遺憾之餘,讓人不禁要問:誰來為保護國旗執法?
要説執法,先得有違法行為。那麼,網友説該網紅“違法了”,是真的嗎?網紅到戛納電影節蹭紅地毯也好,搶鏡也好,不管其動機如何,只要沒有違反電影節組織方的相關規則,本來算不上多大事,也用不著法律來約束。但網紅在公共場合穿國旗裝出鏡,性質就變了。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如何使用國旗,牽涉到國家尊嚴和民族感情,不能兒戲,更不能用以謀私利。這裡的謀利,不僅僅是狹義上的金錢利益,還應包括聲譽、知名度、公眾關注度等網紅們夢寐以求的利益。對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我國專門立了國旗法。國旗法第三條規定,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從網路上一邊倒的輿情來看,該網紅的行為,已經傷害了公眾的民族感情。
執法的關鍵一環,是對照法律規定,認定該網紅的行為觸犯了國旗法的哪一條。國旗法第十八條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對於侮辱國旗的方式,第十九條規定了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但是,與該網紅的行為來對照,國旗法面臨的執法尷尬就出現了。比如,穿國旗裝在公共場合出鏡,即便真的是為了吸睛,能認定是利用國旗圖案做廣告嗎?能用法條裏明確列出的幾種方式之外的“等方式”來認定構成侮辱國旗嗎?
如果國旗法的規定難以落地,那麼國旗法的尊嚴就難以樹立和維護。現行國旗法是1990年通過的,對於個人或組織損害國旗尊嚴行為的規定相對粗略。隨著時代的發展、生活的改變、民眾思想觀念的放開和新生事物的涌現,受商業利益等因素驅使,像穿國旗裝作秀這種事件,以後還可能會花樣翻新。這應該成為國旗法規制的一個重點。因此,必須在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通過修訂法律、出臺實施規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等形式,進一步明確損害國旗尊嚴的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認定標準。
在思想觀念多元化的網路時代,對於穿國旗裝吸引眼球,以及其他利用國家標誌和象徵物進行惡搞的行為,只靠輿論自發的道德調整,是不夠的,旗幟鮮明地行政干預和法律規制也不能少。只有法律法規為有關部門執法提供明確依據,法律才不會遭遇紙上談兵的尷尬,捍衛國家和民族尊嚴才會避免被虛置的尷尬。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