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相關政策執行標準,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 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第六條關於“...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規定,現就“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執行標準公告如下:
“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根據其適用的計稅期間,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或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或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政策執行標準自2017年3月2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3月22日
關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目的和意義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規範購房資格審核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共同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購房資格審核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
按照公告規定,“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形審核認定:
一是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是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取得因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工資、薪金等所得的個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按“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是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個人,根據各自適用的計稅期間,採取按月繳納稅款方式的,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採取按季繳納稅款方式的,從申請月的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造成未繳或補繳稅款且不超過三個月的,視為連續繳納。
三、公告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