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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老人賣房遭遇奇葩證明 需證明亡夫沒私生子

2016年11月17日 08:28:41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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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題丨無法賣房,面臨高額違約金賠付風險

  在奔波幾個月後,疲憊不堪的趙姨有意退還定金,取消該房的買賣合同。但仲介明確表示,這涉嫌違約,將承擔鉅額賠償。該房買方也明確表示:理解趙姨為此事奔波付出的辛苦。但不會放棄該買賣合同。買主表示:由於該處房産位於教育片區,為其孩子上學,花錢買房。且為此支付了定金和仲介費,由於房價上漲,放棄合同,損失幾十萬。目前,買主已將該糾紛交由律師處理,律師昨天則直接跟趙姨聯繫,告知其違約風險。

  記者隨後和房屋仲介趙經理聯繫,他也認為趙姨誠意賣房。但公證確實辦不下來。他們甚至給趙姨提出走法院訴訟模式,就是趙姨起訴倆兒子,讓法官通過判決形式確認該房歸屬。但遭到趙姨反對。趙姨認為自己一輩子沒打過官司,為賣房還把自己兒子告了。況且兒子一直配合賣房,也做了放棄財産的公證。此外,趙姨認為這有造假嫌疑,她無論如何都不能做。

  趙經理表示:如按合同約定,違約一方要承擔10%至30%的違約賠償責任。如無法做公證,目前,只有走訴訟這條路。趙姨左右為難。

  説法丨沒了公證這道防火牆,會引發更多家庭矛盾

  針對趙姨的困境,河南省鄭州市黃河公證處副主任張金良表示:遺産繼承是每個家庭早晚會遇到的問題。以前很多家庭沒什麼財産。但現在,每個家庭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積蓄,遺産繼承就成了每個家庭早晚要面對的問題。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困難在於,有時候公證處要求出具的某些證明文件,繼承人難以提供。有許多和趙姨的情況一樣的申請人,在開證明這個環節被卡住。

  在一個繼承公證案件中,根據《繼承法》規定,需要界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範圍,但由於每一個人生活經歷迥異以及人員流動等問題,沒有一個統一的部門可以提供直接的證明。因此,即便在一個最簡單的繼承公證中,公證申請人也至少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遺産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對於這些證明,公證處不是“有意刁難”,因為公證出具的結論是認定性的,如果依據公證書做出的行政行為錯了,公證處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證”被視為一道防火牆。如果沒了這道防火牆,不去查詢所有能繼承房産者的情況,那很可能在過戶後,再次引發家庭矛盾。

  建議丨設立法定遺囑登記制度

  “現實生活中,由於公民資訊資料往往分佈在不同部門,過往登記的紙質資料資訊隨著時間,存在斷代甚至消亡情況。普通公眾往往因此陷入舉證困難。”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趙新河提醒:公民在日常生産生活中不妨養成收集、保留證據的習慣,一旦遭遇糾紛,可以借助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盡可能在生前訂立遺囑,並在遺囑中寫明財産的歸屬和處理方式。但在諱言死亡的傳統觀念之下,勸説老人訂遺囑,子女不見得能説出口。同時建議能建立法定的遺囑登記制度。在財産登記和管理部門、司法機構與遺囑登記部門之間建立資訊溝通渠道,查詢並認定這些專業機構所登記的遺囑,及時作出認定並辦理相關手續。F

  深度探討

  遺産繼承公證成了“添堵”

  近年來,隨著百姓財富的逐漸累積,遺産繼承以及由此帶來的公證問題已經涉及越來越多的普通民眾。而遺産繼承權公證收費高、手續繁瑣等問題也一直廣受詬病。有政協部門對繼承公證進行調研發現:繼承權公證目前主要存在三個突出問題,一是“公證貴”。按照現行規定,繼承權公證按受益額比例分段收取費用。公眾認為這種計費標準不合理,收費偏高。

  二是“公證難”。當事人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需要自行提供的證明材料較多,僅實事方面就細分為20項,要在社區、街道辦、派出所、民政局、被繼承人生前工作單位等處多次往返,還有一些證明文件難以提供,當事人因此感到不便和困擾。部門之間的登記資訊條塊分割現象嚴重,資訊未能實現共用,當事人為了收集有關材料需要分別跑多個部門,程式繁瑣。

  三是繼承權強制公證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公證部門應突出公益屬性。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快完善戶籍、人口、婚姻、檔案、信用等資訊登記制度,實現資訊共用。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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