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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確,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黑名單”制度,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個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並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必要限制,推動落實聯合懲戒機制。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