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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保關係保怎麼破(民生三問·關注低保認定②)

2016年11月03日 11:05:1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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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個別地方的低保工作仍有漏洞,存在“人情保”“關係保”等問題,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

  “人情保”“關係保”是咋來的?怎樣杜絕村(居)幹部獨斷專行、沾親帶故者借勢上位的現象?能否保障人緣一般的困難家庭也能評上低保?如何加強監管、審核資質,排除主觀因素影響,讓客觀事實説話?本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問 低保評定怎麼防止人情干擾?

  居民直接向鄉鎮、街道申請,完善問責制度

  記者:有什麼辦法遏制選人唯親、串聯拉票?

  瀋陽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院長吳東立:一般情況下,低保戶的確定會經過“個人申報—村民投票—上報上級政府”的過程。有些村委會跳過前兩個程式,獨斷專行,村民就容易通過賄賂來獲得村委會支援。這種情況下,就要啟動村民的監督機制和舉報機制。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一定要將低保遴選置於公開、透明的環境下,同時建立順暢的資訊反饋、糾錯機制與責任追究制度。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廳長韓元利:由村委等組織推薦低保戶名單這種方式,在2012年前可能在部分地方存在,因為在這之前村(居)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委託,承辦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受低保家庭收入難以計算、核對手段落後、工作人員認識偏差等因素影響,一些地方的村(居)民委員會可能會採取“分指標”“輪流坐莊”等方式,推薦低保戶名單。

  2012年9月,國務院出臺意見規定:“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低保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村(居)民委員會在低保申請受理和審核審批過程中,只是起協助作用,無權決定申請家庭是否能夠享受低保。由申請對象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低保救助,可以有效防範村(居)民委員會幹部選人唯親、串聯拉票等尋租行為。

  廣西建議有關部門幫助督促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問責制,完善落實誰調查、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的問責制度。在受理、調查、評議、公示、審核中出現違法違紀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責任。

  問 村民投票選低保戶是否合理?

  不應成為主要依據,符合條件者都應保

  記者:讓群眾投票評選低保戶,這是一些地方的做法。怎麼看待?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低保戶不應當是評選出來的,只要其收入與生活狀況低於當地規定的標準,就應當享受低保。符合條件者,即使通不過投票或人緣很差,也不能剝奪其享受低保的法定權益。讓村民投票來評選低保戶,這與理想的低保政策是有出入的。

  加強低保政策宣傳,非常必要。要讓老百姓真正懂得低保等政策並利用其來維護自身權益,同時還要建立暢通的救濟渠道,讓權益受損的困難群體能夠及時向民政部門申訴,同時還應當對違規違法現象依法懲處。

  吳東立:村民投票評選低保戶是公共選擇過程,有自身難以克服的問題,比如村民的偏好,也就是人情問題。

  這可以通過回避制度來克服,也可以進行宣傳教育,讓農民充分了解低保政策,培養農民的社會責任感,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還需要指出的是,民主評議不應成為判定低保的主要依據。

  韓元利:在實踐中,由於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將民主評議作為審核低保的主要關卡,這就可能導致人緣不佳的困難家庭無法享受低保。今後,我們將發揮低保核對大數據平臺的作用,全面核查低保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科學、準確計算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精準認定救助對象。

  同時,我們將改進民主評議的方法,建立和完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備案管理制度、社會救助信訪和投訴舉報核查辦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定期報告核查辦法、最低生活保障公開公示制度等相關規章制度,從源頭上遏制“人情保”“關係保”。

  問 如何保障低保制度公正實施?

  應建立專業救助機構,不能總讓基層組織代辦

  記者:很多貧困戶,家庭收入比較模糊,怎麼解決收入難以量化的問題?

  鄭功成:目前的收入統計,存在口徑不一和不規範現象,對貧困家庭收入的準確認定成為難題。更麻煩的是,一些地方出臺了各種各樣的“土政策”,有的甚至違背了低保的初衷。因此,有必要全面檢討,並在中央層面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統一政策。

  低保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不能總是讓基層組織代辦,因為基層組織很難完全按照政策操作,也很難追責。

  還是應當走專業化、規範化的經辦之路,即由專業的社會救助機構來受理申請,再經過專業的經濟調查與評估,對符合條件者給予低保或其他救助待遇,這樣便可以對專門機構進行集中問責。

  建立一支專業的救助機構,會增加行政成本,但這對於確保政策的有效性與嚴肅性來説是必要的。

  針對困難群體的制度安排不是只有一個低保政策,而是有一系列救助政策,需要統籌安排。

  吳東立:家庭收入通常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財産性收入。

  對於大多數農村貧困家庭來講,經營性收入(種植或養殖的收入)應該是主要的收入來源,這個不難界定,我們可以通過市場價值來估算。部分家庭可能會有工資性收入(比如打工收入)、財産性收入(比如房屋向外出租),這兩項收入也很容易界定。

  剩下的問題就是轉移性收入。政府的轉移性收入(比如糧食直補等)有據可查,其他形式的轉移性收入則不易核算,比如親戚朋友的救助。

  針對這種類型的轉移支付,現在可行的辦法就是,通過社會關係調查,來確定某一家庭是否具有穩定的親朋救助。

  清晰厘定收入,成本可能偏高。建議採用一些指標倒推。收入具有隱蔽性,通過財産和消費反向考核收入,可能更有效率,比如擁有商業房産,裝修、家電或大型農機具明顯優於平均水準,家人有飯店消費或旅遊消費,這些都是顯性的。

  韓元利:廣西于2014年6月率先建成啟用自治區、市、縣三級聯網的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資訊平臺,與公安、人社、工商等12個部門簽署資訊數據共用協議,解決低保申請家庭隱性收入和財産難以評估的問題。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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