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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用房和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交付使用
按照條例草案,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的標準配置。而農村社區,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使用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標準配置。
而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應當與新建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這些居家養老用房和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如果因建設需要拆除,應當就近恢復。
冷漠老人或被記入個人誠信檔案
對於和父母不在一起居住的子女,今後也要常回家看看。值得注意的是,“親情關愛老人”也被寫入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規定,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義務。
對於不履行義務的子女,將由居委會、村委會、贍養人所在單位批評教育,限期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將會被記入個人誠信檔案。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