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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種食用農產品將禁止銷售

2016年01月14日 14:28:00  來源: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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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食藥監總局發布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食藥監總局表示,《辦法》明晰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邊界;明確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相關主體義務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具體要求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相關法律責任。同時,明確規定了13種禁止銷售的農產品不得進入市場。

  什麼是食用農產品?《辦法》規定,食用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其中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幹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同時, 《辦法》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劃分,明確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並強化了屬地監管責任,對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重點規定。

  關于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需要履行的義務方面,《辦法》做出了了具體的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要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還有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的義務。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並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要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值得一提的是,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在銷售者義務方面,《辦法》規定了13種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禁售農產品將依照食品安全法給予相應處罰。《辦法》規定,自3月1日起,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13種食用農產品被禁止銷售。

  此外,《辦法》對食用農產品包裝、標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後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並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櫃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勵採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本報記者 王嘉)

[責任編輯: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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