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直接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國資監管將從管資産向管資本轉變。
《方案》要求,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要求,科學界定國有資産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國務院國資委作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授權代表國務院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産監管,不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依法行使自主經營權。
《方案》要求,強化國資委管資本職能,落實保值增值責任。改進投資監管方式,通過制定中央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強化主業管理、核定非主業投資比例等方式,管好投資方向,根據投資負面清單探索對部分企業和投資項目實施特別監管制度。落實企業投資主體責任,完善投資監管制度。加強對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的指導,強化境外投資監管體系建設,加大審核把關力度,嚴控投資風險。
突出國有資本運營職能。圍繞服務國家戰略目標和優化國有資本佈局結構,推動國有資本優化配置,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和回報水準。牽頭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實施資本運作,採取市場化方式推動設立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基金、國有資本風險投資基金、中央企業創新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等相關投資基金。推動國有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基礎設施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産業集中,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
《方案》提出,嚴格按照出資關係界定監管範圍。減少對企業內部改制重組的直接管理,不再直接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推動中央企業嚴格遵守證券監管規定。減少薪酬管理事項,取消中央企業年金方案、中央企業子企業分紅權激勵方案審批,重點加強事後備案和規範指導。減少財務管理事項,重點管控企業整體財務狀況。
《方案》明確,將延伸到中央企業子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於企業集團和地方國資委。將中央企業所持有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和股權變動事項,企業集團內部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流轉、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非重大資産重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範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事項以及中央企業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的審批許可權,下放給企業集團。國有企業要進一步明確各治理主體行權履職邊界,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落實國家所有、分別代表原則,將地方國有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事項的審批許可權下放給省級國資委。
《方案》明確,要結合落實董事會職權等試點工作,將出資人的部分權利授權試點企業董事會行使,同時健全完善制度規範,切實加強備案管理和事後監督。依法將中央企業五年發展戰略規劃制定權授予試點企業董事會,進一步落實試點企業董事會對經理層成員選聘、業績考核、薪酬管理以及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管控、重大財務事項管理的職權,充分發揮董事會的決策作用。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表示,國資監管體制改革是國資國企改革的重要內容,國資委放權和從管事、管資産轉變為管資本是改革的核心議題,“改革意味著經營權將更多地下放到企業,讓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增強企業活力。”李錦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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