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財險産品開發主體日益多元化,部分保險公司存在重數量輕品質、重開發輕管理,産品存在炒作概念和噱頭化的傾向
▲ 在購買保險産品時,消費者不能只看産品名稱,而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查看保障內容、獲賠標準以及免責範圍,避免發生合同糾紛,更好維護自身權益
相信有不少人還記得曾經走紅的“中秋賞月險”“霧霾險”“跌停險”“熊孩子險”“世界盃遺憾險”等諸多噱頭十足的奇葩險。這些曾經引發眾多爭議的“創新型”保險産品,正從市場上逐漸消失……
中國保監會近日印發的《財産保險公司保險産品開髮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開發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合法利益、無實質內容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産品。
也許,真的到了跟奇葩險們説“再見”的時候了。
創新or博眼球
事實上,在《指引》出臺之前,保監會曾先後叫停“霧霾險”“搖號險”等險種。據了解,早在2014年,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推出一款名為“空氣污染健康保險”的産品,它還有一個更廣為人知的名稱即“霧霾險”,相關産品保費從78元到154元不等,為期一年。根據具體條款,該産品針對的是10至50周歲的在京人士,若連續5天北京市城區12個監測點空氣品質指數大於300,將一次性給付“污染津貼”200元至300元。另外,條款規定,投保人若因霧霾致病(如呼吸道、心血管疾病等)住院,將獲賠住院補貼50元至100元/天,總額不超過1500元。
可是,記者仔細研究“霧霾險”條款發現,想要獲賠並不容易。“霧霾險”是將空氣品質指數直接作為判定是否賠付的依據。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城區12個監測點空氣品質指數連續5天大於300,近幾年幾乎沒有出現過。另外,假設投保人因為霧霾患上原發性肺部惡性腫瘤等特定疾病時,想要獲得保險公司賠付,需要證明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同時滿足被保險人在投保前不能有相關疾病史的條款規定。
“某一種疾病的致病原因有多種,很難判斷是否由霧霾導致,因此保險公司也很難制定明確、清晰的責任條款,容易造成合同糾紛。”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係教授庹國柱説。
業內人士認為,這類保險産品不符合保險的基本原則,更不符合産品創新的方向。面對諸多爭議,保監會在“霧霾險”推出不久便公開表示,此産品觸犯《保險法》有關規定,且與保險本質相悖,要求暫停銷售。
産品開發宜從嚴
據悉,此次出臺的《指引》中,對財險保險公司開發産品方面,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範,明確要求開發保險産品應當堅持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射幸合同原則、風險定價原則等。同時,還明確了保險産品命名規則,規定産品名稱不得使用易引起歧義的詞彙,不得曲解保險責任,不得誤導消費者。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日前公開表示,“隨著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財産保險産品開發主體日益多元化,産品開發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部分保險公司存在重數量輕品質、重開發輕管理,産品存在炒作概念和噱頭化的傾向,産品管理粗放等問題”。
該負責人表示,為了推動保險業不斷加強産品創新,設計開發更多個性化、定制化、多層次的保險産品,保監會將繼續從多方面加強監管,更好地滿足保險客戶需求。
此次《指引》規定産品開發基本要依法合規、不得違反保險原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承保能力、風險單位劃分、再保險支援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同時進一步強化了公司産品開發主體責任。針對目前部分公司産品決策機制不健全、産品開發隨意性大、部門間缺乏溝通等問題,《指引》規定公司應當成立産品管理委員會,作為公司産品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負責審議公司産品開發和管理重大事項。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學系主任王緒瑾認為,對産品開發的命名規則、保險條款以及産品開發組織制度、保險費率等方面的嚴格細化,能夠有效規範産品設計更加趨於風險保障功能。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認為,規範險企産品開發的制度和流程,強化公司産品開發主體責任,將促使險企在業務端深入思考,創新設計符合市場需求、具備有效風險保障的産品。
更應注重保障功能
“推出一些新奇的保險産品,意在開拓市場。”曾經頻繁推出新奇産品的一家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説,“保險公司嘗試創新多元化産品,是行業競爭激烈的表現。雖然目前創新推出的産品存在概念行銷、借機炒作等問題,但是在監管層的引導下,險企將積極努力,設計推出更注重保障功能的創新産品。”
記者通過走訪發現,除了已被暫停銷售的“霧霾險”,此前市場上推出的“懷孕險”“脫光險”等類似産品,雖然看似吸引人,但實際上消費者並不買賬。“細看保障內容就會發現險企缺乏誠意。”不少人向記者反映,希望保險公司在創新産品的同時更加注重保障功能。
毫無疑問,此次《指引》出臺以後,市場上一些以博人眼球為主,保障意義不大的噱頭産品將逐漸退場。
據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未來將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和監管需要,積極修訂完善財險公司産品管理規章制度;不斷建立健全財險産品領域體制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監督、行業自律約束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強化財險産品管理,保證保險産品的保障功能。此外,保監會對發現的問題産品嚴格採取監管措施予以強制退出,切實維護好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保險專家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産品時,不能只看産品名稱,而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查看其保障內容、獲賠標準以及免責範圍,避免將來發生合同糾紛,也是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經濟日報記者 李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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