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收到的短信、不知何時安裝的APP、後臺正悄悄運作的程式……在智慧手機已得到全面普及的時代,人們的生活高度依賴各式各樣的手機APP,同時,消費者被侵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2016年8月,為加強對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資訊服務管理,國家網信辦發佈了《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建立健全用戶資訊安全保護機制”“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等條款均明文寫在《規定》中,但用戶被手機應用程式侵權的現象依然屢有發生,背後原因究竟是什麼?
強制開通許可權,繞不過去的門檻
劉余杭經常用其手機自帶軟體應用市場或者第三方軟體市場下載手機APP。
“下載前開通許可權是安裝軟體的必選項,不然有些軟體就下載不下來或者無法正常使用。”劉余杭説起平時下載手機APP的經歷,“有時候著急用軟體,也不會特別仔細看許可權就開通了。”但有一次在使用某軟體應用商店安裝完一款手機APP後,他發現自己手機中的通訊聯繫人、短信等資訊都被自動上傳到這個軟體賬戶中,“雖然我的這款軟體賬戶有密碼,但這種自動備份還是讓人覺得很不安全。”
“一些正規廠商獲取通訊錄、地理位置等許可權是有具體用處的。”針對手機APP的許可權功能開通,360運營經理王文俊説,“但有些不法分子做手機APP則是為了拿去賣,或者直接詐騙用戶。”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王四新認為,設計合理的強制性格式條款是必要的,這些條款可以讓手機APP更好地發揮作用,但除此之外消費者應該有選擇權。
面對違規獲取個人隱私資訊的潛在危害,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單位推出了《資訊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資訊系統個人資訊保護指南》,明確了APP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指出其應當遵循:“最少夠用”,即只處理與處理目的有關的最少資訊,達到處理目的後,在最短時間內刪除個人資訊。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王雷表示,運營商或者軟體服務提供商在獲取用戶個人資訊的格式條款上,首先必須遵從必要性原則,其次還應該遵從知情同意的原則,對於獲取用戶個人資訊的方案、內容和用途告知用戶,由用戶個人選擇,不能夠強行代替用戶選擇。
“在保障用戶知曉的前提下,手機運營商在提供服務中有權要求用戶提供必要限度內的資訊。”王雷也認為,在大數據時代,手機運營商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對相關數據進行脫敏化處理,消除個人資訊的可識別部分。
捆綁下載軟體,妥協習慣的養成
使用某手機的段瀟最近有點煩:“第一次通過某應用商店下載軟體的時候,竟然發現手機已經自動下載並安裝了‘應用寶’。”
為此,段瀟只能採取一種“笨方法”——先安裝再卸載。但令他詫異的是,每次使用該手機應用商店時,他的手機都會再次自動下載“應用寶”。如今,“強行下載”成了段瀟使用該手機以來最大的困擾。
去年國家網信辦出臺的《規定》,對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資訊安全管理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式。
“行業內也都有自己的規則。”對於這種現象的發生,王文俊表示目前一般的手機廠商都擁有底層許可權,因此當任何應用在獲取用戶的資訊時,可以通過手機內置程式提醒用戶相應情況,用戶則依此就可以拒絕。
王文俊認為,很多手機APP下載與使用中衍生出的許可權開通與強行下載軟體,“很多內容屬於灰色地帶,沒有具體標準,不同廠商只根據自己的判斷來定標準。”
從PC(個人電腦)時代開始,軟體捆綁就一直是一個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2016年底,工信部發佈《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將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體”作為“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路安全” 的行為予以禁止。與此同時,工信部的規定還要求生産企業和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方式,接受、驗證和處理用戶投訴舉報。
“手機APP發生的許多問題主要在於利益驅動。” 王四新認為,一旦監管不到位,執法節奏跟不上,這種現象就會屢禁不止,“行業自治組織也是治理此類亂象重要的一環,如果整個行業能及時發現、處理問題,也能起到很好的實際效果。”
暗增義務條款,隱藏的單方利益
大學生王佳文下載使用了某租房APP後才發現,其所附帶的《現場看房確認及仲介服務協議》有這樣的條款:用戶一旦在現場查驗目標物業後六個月內與目標物業的出租方訂立目標物業的租賃合同的,無論相關方通過何種渠道成交,用戶均有義務依約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用,作為乙方通過網站服務和本協議約定向用戶提供報告居間服務的報酬。
這意味著,如果她對仲介不滿意,就算是同一套房通過不同的仲介公司介紹,在六個月內簽合同時也得給不同的仲介佣金。“此協議必須同意才能使用該軟體,但在要求用戶同意時內容屬於隱藏狀態,需要用戶手動點開才能看見全文。” 王佳文告訴記者。
根據合同法的定義,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與其相關的格式合同由於其快捷、簡便,方便交易的特點,因此在現代社會中被廣泛使用。
但是法律對於格式條款也有一些限制。王雷介紹,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其內容無效。
專家表示,以協議形式強制增加用戶義務,減免自身責任已經成為當前不少手機APP運營商巧取豪奪的手段之一。根據國家網際網路應急中心發佈的《2016年我國網際網路網路安全態勢綜述》顯示:2016年移動網際網路惡意程式數量205萬餘個,以誘騙欺詐、惡意扣費、鎖屏勒索等攫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應用程式驟增,佔惡意程式總數的59.6%,較2015年增長了近三倍。
“沒有懲罰措施的行政法規就是沒有牙齒的老虎。”針對手機“霸王條款”引發的種種亂象,有專家認為,對手機用戶權益的保護在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乃至民法都有所涉及,“但執行環節跟不上,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
(原題為《手機APP何以如此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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