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活動公告“100%兌換樂視手機”的表述事後改為 “數量有限,先到先得”,樂視陷入一起80人的集體訴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這場由樂視官方社區“樂迷社區”2016年2月春節期間發起的活動,一度引起158.9萬次閱讀、37.6萬條回復。大部分完成指定任務的“樂迷”(即樂視的用戶)發現,他們無法兌換到手機,此後,80人提起訴訟並稱遇到消費欺詐、索賠95萬元。
樂視方面訴訟代理人回應稱,兌換是一種“回饋用戶”的行為,由於文案人員起初出現疏忽,導致活動存在瑕疵。
文案疏忽造成“全兌”變“搶兌”
2016年2月4日,“樂迷社區”發佈官方活動稱,2月7日至22日,只要“每天簽到成功!並且連續16天完成打卡!即可在2月25日12:00在‘樂米集市’100%兌換樂視手機一部!”
簽到指登錄社區並點擊“簽到”按鈕,打卡則是在指定區域回復指定帖子。根據活動細則,每人每天只可簽到一次,完成後隨機獲得90~100個虛擬貨幣“樂米”,而堅持連續16天打卡的“樂迷”可獲得額外1萬“樂米”獎勵。
“樂迷”曹木登錄了虛擬商場“樂米集市”,他發現,參與活動贏得的1.1萬多“樂米”,可兌換的手機為“樂Max”手機,售11499“樂米”,參考價為3999元。這顯然是“大福利”,因為,同在集市“限時搶購”欄目裏的反戴式耳機,參考價49元,但需要5999個“樂米”才能兌換。
曹木很快失望了:頁面資訊提示,“樂Max”手機已經被兌換光了。已兌換記錄欄寫著“100件”。
還有別的手機嗎?“樂迷”提供的截圖顯示,除了前款手機之外,彼時唯一的“限時搶購”手機是“樂1S”,其參考價比“樂Max”便宜2900元,可兌換價達10.99萬“樂米”,僅參加“簽到”“打卡”的“樂迷”無法拿到。
無法兌換的消息迅速傳開,“樂迷”沙正很快發現,活動公告被修改了。相較此前截圖,目前的公告刪去了“100%兌換樂視手機一部”的説法,只剩下“即可在2月25日12:00在‘樂米集市’兌換手機”,句末還多了一行帶括弧的紅色小字:“數量有限,先到先得”。
樂視方面的代理人解釋,該改變係文案人員起初存在疏忽。此前,樂視相關負責人對廣州《新快報》解釋,這是“小編手誤,複製了之前別人的一些帖子,結果把‘100%’給複製上去了”,直到2月25日兌換開始後伺服器“癱瘓”了才發現。
“與其説寫錯了,不如説是涉及契約精神的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教授認為,市場經濟包含契約自由和契約公正,“也許是你寫錯了,但是寫錯了,也要追究高管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每月供兌100部手機的解決方案是否合適?
沙正在“樂迷社區”發現不少相同遭遇的“樂迷”,他加入了其中一個維權QQ群,該群一度達500人上限,“這樣的QQ群至少有兩個”。向工商部門求助未果之後,2016年7月,曹木、沙正等80人以合同糾紛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了樂視方面。
4家被告係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樂視網資訊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樂視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樂視海韻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代理人稱,前3家均只幫助推廣活動連結,對活動具體內容並不完全清楚,真正的組織、運營者是最後一家公司。原告則認為,前3家旗下論壇、網站或微信公號發佈了活動帖,也是活動的當事人。
沙正告訴記者,起訴之前,樂視客服曾聯繫部分“樂迷”,稱可兌換一部“樂1S”手機,條件是需要簽署一份《和解協議》。“樂1S”比“樂Max”便宜,樂視商城官網顯示,“樂1S”手機定價1099元。
記者注意到,“樂迷”提供的前述協議未蓋公章,甲方為“樂視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了乙方(即“樂迷”)不得追究責任、不得向工商投訴、不得起訴、不得發表不利於甲方名譽的言論等條款。
不過,在法庭上,可供兌換的手機型號多了起來。樂視方面代理人強調,公司領導同意兌換手機,每月可供兌100部手機,型號包括“樂1S”等。法官追問,這些型號價格是否有“樂Max”高,代理人答沒有“樂Max”價格高,且該款手機已停産,“按照原告要求,我們可以想辦法給他們兌‘樂Max’手機。”
法官還詢問,是否“樂Max2”價格更高、配置更好,是否願兌付“樂Max2”。被告代理人表示可再同公司商議,至於80名原告是否都有兌換資格,還需之後繼續核對。
那麼,每月供兌100部手機,多久可以讓所有符合條件的“樂迷”都兌完?樂視有關負責人2016年接受《新快報》採訪時稱,符合條件的“樂迷”約6000人,不過樂視方面代理人在法庭上稱,經統計,除去用打卡軟體刷量的不合格用戶之外,最後收穫“樂米”並有資格兌換手機的用戶,共一兩千人。
按照這個説法,加之每月100部的供兌速度,大約要一兩年才能讓所有人兌換完手機。對此,一些“樂迷”接受採訪時表示難以接受。樂視方面則強調當初未約定兌換時限。
樂視代理人:“做好事卻被別人説是欺詐”
該活動是否為消費行為?樂視方面是否構成消費欺詐?這些問題在法庭上成為爭議焦點。案件還將擇期繼續開庭。
“樂迷”的代理律師、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左勝高、許浩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80名原告要求判決被告履行“兌換原告每人一部3999元樂視手機”的義務,並認為被告行為構成消費欺詐,應賠償原告每人3倍費用,即11997元。
左勝高認為,該活動的“樂迷”是此前購買過樂視産品或服務的特定消費者,且春節期間連續16天“簽到”“打卡”,獲得相應的“樂米”,並希望通過一定數額的“樂米”兌換樂視手機,是一種消費行為,而樂視在其中前後不一的規則,其實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涉及的消費欺詐。
他援引今年1月6日頒布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稱, 消費者採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價款的,網路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後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因此網路上積分換購商品,也屬於消費行為”。
樂視方面代理人回應稱,兌換活動係樂視公司“回饋用戶”的行為,是一種單方面的饋贈,兌換只需簽到、回帖,付出的成本極低,應適用於合同法的要約條款,並非消費行為,更不是消費欺詐。
樂視方面代理人強調:“ 樂視兌換手機是做好事卻被別人説是欺詐。”
樂視方面代理人解釋,他們已“非常寬容”:活動原先要求須指定區域回復指定內容,現在只要回復內容都算數;原先“樂米”一年內有效,現在這批用戶的“樂米”永久有效,分期兌付;除了該起訴訟之外,也有其他人提起訴訟或要求和解,現已兌換手機。
沙正、曹木對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表示,他們想要的不僅是一部樂視手機或是3倍賠償,而是樂視的道歉。原告代理律師稱,因為原告人數眾多,且案件拖延時間較長,是否同意和解方案需徵求原告意見。(文中曹木、沙正為化名)
本報北京2月26日電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