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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7日無理由退貨徵求意見 界定商品完好標準

2016年09月27日 13:57:32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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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7日訊(記者佘穎)國家工商總局今日發佈《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擬將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不適用範圍限定為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等8類,購買中需設置單獨確認,並規定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不得作為拒絕退貨等理由。

  《徵求意見稿》規定,退貨七日期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並要求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不適用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商品需單獨確認

  2014年開始實施的新《消法》針對網路購物等新型消費方式,設立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較為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對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適用範圍存在不同理解,交易過程中部分經營者沒有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注,沒有進行“一對一”確認。

  因此,《徵求意見稿》對“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制度進行細化,明確僅有下列7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的商品;

  (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拆封後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3類也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為了讓消費者明確自己所購商品不屬於7天無理由退貨,《徵求意見稿》要求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採取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對於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注,並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前款規定的確認環節,網路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根據《經濟日報》記者了解,目前淘寶、京東等主流購物平臺均中商品介紹頁面對其是否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給予標注,但銷售過程中並未設置提醒。

  基於查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合理調試不影響退貨

  《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對商品完好的內涵和標準未加以明確。實踐中,有的經營者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為此,《辦法》將普通“商品完好”界定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並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同時,《辦法》根據不同行業經營特點和不同類別商品特性,明確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食品、藥品、保健品、化粧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辦公耗材、汽車耗材類: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制性産品認證標誌、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産生激活、授權資訊、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消費者收貨7日內可申請,商家7日內退款

  《消法》對於退貨的程式、環節沒有詳細規定,容易導致消費糾紛發生。

  《徵求意見稿》明確,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路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退貨的七日期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網路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後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繫人等有效聯繫資訊。消費者獲得上述資訊後應當及時退回商品,並保留退貨憑證。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目前,天貓、京東等企業商家均可在7天或規定的更長期限內提出退貨申請,但部分淘寶商戶還自行規定必須在收貨的24小時或48小時內提出退貨申請,與《徵求意見稿》抵觸,下一步需要整改。

  但阿里巴巴已針對部分高端客戶開通極速退款服務,可在消費者提交退貨申請的1個小時內將貨款先行墊付給消費者,值得提倡。

  符合要求的退貨商品可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

  此前,國家工商總局組織起草了非強制性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並於2016年2月4日-3月5日期間通過總局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過多輪徵求意見,最後確定為《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並以總局規章的形式出臺,成為強制性標準。

  據國家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跟2月發佈的《退貨指引》相比,本次的《徵求意見稿》還有一大改變,就是創設了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確規定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和處理程式。

  "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該負責人表示,工商行政管理部將加強對網路商品銷售者和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和引導其建立健全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違反者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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