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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交易催生龐大地下産業鏈 非法收集販賣猖獗

2016年08月25日 08:35:14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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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採訪了解到,隨著大數據産業的快速發展,北京、上海、貴州等地積極佈局大數據交易平臺,數據交易日趨活躍。但受制于標準不統一、法律不明確等問題,大數據交易市場有效供給仍然嚴重不足。另一方面,地下數據交易黑市規模不斷壯大,針對用戶資訊的非法收集、竊取、販賣和利用行為猖獗,數據交易地下産業鏈問題十分嚴峻。業內人士指出,在數據交易供需矛盾突出的當下,打破數據壁壘、統一數據交易標準、完善數據交易立法已刻不容緩。

  多地佈局交易平臺數據交易漸趨活躍

  在大數據交易日益活躍的背景下,全國多個省市啟動大數據交易平臺運營。業內人士稱,國內大數據交易行業目前還處於初級階段,隨著交易規範體系逐步完善以及更多數據資源被激活,預計到2020年,我國大數據交易市場規模有望超過500億元。

  2015年4月掛牌成立的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是我國首家大數據交易所,交易所總部墻上貼著“貢獻中國數據智慧,釋放全球數據價值”的標語。2015年,該交易所交易金額超過7000萬元,今年以來交易額已超過1億元。

  “大數據交易的原則是不交易底層數據,必須經過清洗、分析、建模、可視化之後才能流通交易。”貴陽大數據交易所總裁王參壽説,這裡可交易的數據類型包括金融、醫療、銀行、環境大數據等30多個品種,每一個數據都有自己的代碼,價格由交易所撮合買賣雙方、最終由數據賣方和交易所確定。影響價格的因素非常多,包括數據品種、時間跨度、數據深度、數據完整性、數據實時性等。

  貴陽交易所實行會員制,主要對企業用戶開放,獲得會員資格即可使用專門的交易賬號登錄交易系統,並按照規則開展數據交易。目前,已有騰訊、京東、華為、中國人壽等300多家會員單位。對會員單位實行“寬進嚴管”,每家都要核查數據品質和信用考察,有不良交易記錄的不能成為會員。會員不分註冊資本金大小,只看其在大數據産業鏈上的價值和作用。

  近兩年來,大數據交易越來越活躍,多地大數據交易平臺上線運作。這些平臺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交易所平臺,包括上海數據交易中心、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湖北長江大數據交易所、陜西西鹹新區大數據交易所等;二是産業聯盟性質的交易平臺,如中關村數海大數據交易平臺等;三是致力於網際網路綜合數據交易和服務的平臺,比如數據堂公司等。

  “我國大數據資源非常豐富,涉及領域從電信、金融、社保、地産到電力、石化、製造等傳統行業,再到電子商務平臺、社交網站等。目前,國內大數據交易行業還處於初級階段,未形成完整的交易規範體系,海量數據資源未被激活。”王參壽説,“預計到2016年,我國大數據交易市場規模將超過60億元,到2020年有望超過500億元。”

  數據供求矛盾突出有效供給嚴重不足

  儘管大數據交易發展勢頭良好、前景廣闊,但當前數據交易中仍存在著突出的供求矛盾。一方面,以國有數據資源和公共數據資源為主的大量寶貴數據像冰塊一樣無法流動。另一方面,地下數據交易黑市規模大,針對用戶資訊的非法收集、竊取、販賣和利用行為猖獗,甚至形成一條龍式的産業鏈形態。“主要矛盾不在於數據需求不旺,而是數據供給嚴重不足。”貴陽市副市長徐昊説。

  據北京一家大數據公司分析測算,政府掌握的直接和間接數據佔總數據量的70%,其中大部分在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這塊,比如醫院、公交體系等。“一些掌握數據資源的機構或部門不願、不敢、不會開放共用數據。不願,是因為覺得自己的數據很重要,要掌握在自己手上;不敢,是因為沒有法律、標準支撐,擔心數據安全;不會,則是受制于數據技術研發瓶頸。”中科院院士梅宏説。

  與此同時,用戶資訊遭洩露這一問題十分嚴峻。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發佈的《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5)》顯示,78.2%的網民個人身份資訊被洩露過;63.4%的網民個人網上活動資訊被洩露過;82.3%的網民親身感受到個人資訊洩露對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

  缺乏統一標準也給數據流通帶來阻礙。“標準是通用語言,連通各行各業,大數據産業健康發展需要發揮標準的基礎性、引領性作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總工程師谷保中説,當前,大數據標準化工作處於起步階段,部門、行業間數據壁壘現象、孤島現象等嚴重制約著數據流通,需要標準化統一數據介面,搭建數據流通軌道。

  此外,大數據交易還存在著合法性問題。重慶市協同創新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主任齊愛民認為,大數據交易涉及四類法律問題:數據自由流通的基本人權、大數據交易中的智慧財産權問題、大數據交易受到個人資訊限制的問題、大數據跨國交易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問題等。“合法性問題是大數據交易的暗礁。”齊愛民説。

  加快制定數據標準穩步推進數據立法

  目前,全國人大關於隱私保護出臺了一些基本規定,但在操作層面太宏觀,業界對數據流動合規準則的需求呼聲很高。專家建議,從推動標準建立、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試點城市、引進第三方評估機制等方面來推動大數據交易的規範化。

  事實上,一些地方也在進行探索,如貴州省出臺了全國首部大數據地方法規《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明確數據資源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但由於數據權屬不清,《條例》無法確定具體交易規則,而僅從一般民商法角度對數據交易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則、交易合同及交易場所做了原則性規定。

  對此,業內人士建議,從以下幾方面促進大數據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一是推動建立和完善數據交易標準。為數據交易過程制定安全標準,並逐步在數據採集、存儲、傳輸、應用等環節出臺相應的技術標準。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院長趙波介紹,研究院組織開展了10項大數據國家標準研製和19項標準申報,涉及數據交易、數據成熟度模型等。目前,正在建設大數據成熟度評估、數據開放共用等標準驗證平臺。

  同時積極參與大數據國際標準化制定。谷保中説,利用我國的資源和市場優勢,密切關注國際標準和技術發展趨勢,組織國內大數據産業聯盟和龍頭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增強我國大數據國際標準話語權。

  二是加快制定數據交易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數據交易、使用邊界。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建議,從數據資産化的結構需求出發,站在數據從業者的角度進行動態權利配置。基於加工取得原則,數據從業者對其加工形成的數據庫、數據産品等享有數據資産權;通過引入許可和準則制度獲得數據經營權。二者形成相互配合、動態依存的關係,對數據交易提供更穩定可靠、邊界清晰的法權基礎。

  三是實行備案制。中關村大數據交易産業聯盟秘書長秦翯建議,倡導國家建立數據保權機制,交易市場接入國家備案系統,做到交易資訊有據可查。同時強調數據不能跨境,保護網路主權、數據主權。

  四是在貴陽等地設立大數據交易試點城市,明確鼓勵試點城市政府部門通過大數據交易中心平臺,在可控、可監管、可記錄範圍內進一步推動政府數據開發共用。

  五是建立第三方審計和評估機制。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技術與標準研究所副所長何寶宏説,很多企業都表達了願意先行先試、推動評估試點的意願,可以鼓勵一些優質企業率先落地嘗試。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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