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權為企業提供幫助 共收受316萬餘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原司長童敏利用職權,為陳某等8人在企業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等事項中提供幫助,並多次收受或同意其情婦蘇某收受請託人現金、汽車、銀行卡等共計316萬餘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童敏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接受請託收受316萬餘元
一審查明,2000年至2015年間,童敏利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食藥總局食品許可司司長、保健食品化粧品監管司司長(以下簡稱保化司)、國家食藥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司長等職務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企業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職務晉陞等事項中分別為請託人毛某等8人提供幫助。為此,童敏多次收受或同意情婦蘇某收受請託人給予的現金、汽車、銀行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16萬餘元。
2015年5月,原駐國家食藥總局紀檢組發現了童敏涉嫌受賄的線索。2015年8月28日,童敏被查獲歸案。
情婦收藥企老闆52萬元
童敏被控的其中一筆受賄款與其情婦蘇某有關。經查,2009年至2011年間,時任國家食藥總局食品許可司司長、保化司司長等職務的童敏,接受杭州迪生醫藥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的請托,通過向時任浙江省食藥局有關人員打電話等方式,為醫藥企業向國家食藥總局申請保健食品轉讓、更名以及介紹張某、蘇某等人銷售蟲草等事項提供了幫助。為此,童敏于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先後在北京收受或同意其情婦蘇某收受張某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93萬餘元,其中50萬元用於蘇某購買奧迪轎車一輛。
張某的證言顯示,2011年的一天,他來京和童敏與蘇某一起吃飯。飯桌上,蘇某向他提出需要一輛車並稱奧迪Q5車不錯。因當時知道蘇某和童敏是情人關係,為了討好她,便馬上同意了。後從公司湊了50萬元現金送給了蘇某,購買的車登記在蘇某名下。2011年到2012年間,童敏説女兒要去加拿大留學,張某從公司借了12萬元兌換成2萬加元,並作為他女兒出國的賀禮給了他。
蘇某稱,2011年,童敏推薦其到張某公司北京辦事處工作後,她當著童敏的面提出北京辦事處要買輛車,後張某支付了車款。張某是藥企的老闆,工作中有求於童敏。2011年上半年,三人一起吃飯時,張某提出公司想向同仁堂健康公司提供蟲草。後來甘肅某藥業的楊總找到她和張某,希望通過她和張某賣蟲草給同仁堂健康公司。談好以後,她共得到收益52萬元。
以藉為名索賄10萬加元
2009年,時任國家食藥總局食品許可司司長的童敏,在中國保健品協會召開的一次會議上認識了時任協會副會長的趙某。後趙某多次提出願意幫助童敏。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由趙某擔任董事長的公司先後向國家食藥總局提交碧生源牌清源茶、碧生源牌潤元茶、碧生源牌思悅顆粒的申報資料,趙某向童敏提出對申報的産品加快審批進度,童敏答應盡力幫忙。2013年4月24日,童敏在上述碧生源牌思悅顆粒的保健食品註冊審批表司領導復核欄簽字同意批准。
2011年上半年,童敏前妻劉某説她和女兒想在加拿大貸款買房,童敏以藉為名,要求趙某為其女兒支付10萬加元(約合人民幣60.883萬元)的學費。同年,趙某委託他人支付了這筆錢。後童敏未予歸還,亦未表示歸還。
除了借錢不還,童敏借了車也不歸還。2002年6月,毛某將一輛本田牌雅閣小轎車交給童敏使用,後童敏一直未歸還。對此,童敏辯稱毛某借車是出於私交,與辦事無關。
一審被從輕判處十年
庭審中,童敏只認可收受了其中二人的錢款,對於其餘指控則不認可。他稱,對趙某公司産品的審批是正常履職,沒有因借錢而為他謀取利益。張某給錢主要是因為其女兒出國留學、張某希望其幫他維繫一些關係以及其與張某合夥經營蟲草生意掙得利潤,其沒有明示或暗示張某為蘇某買車。其未違規審批,未索賄,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
法院認為,童敏利用職務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企業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職務晉陞等事項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16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鋻於童敏主動交代了小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部分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據此從輕判處童敏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責令退賠違法所得316萬餘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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