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答疑疫情期間增值稅怎麼減、怎麼免、怎麼退
新華網北京4月14日電 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適應的經濟社會運作秩序,積極有序推進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産,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是當前一項重大任務。在初步呈現疫情防控持續向好、生産生活秩序加快恢復的情勢下,如何化危為機、統籌謀劃,需客觀分析、應對疫情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
新華網特別推出《財經戰“疫”雲課堂》,本期雲課堂邀請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張衛,為網民解答疫情期間增值稅和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熱點問題。
1.問:我公司不是個體工商戶,但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可以享受剛剛出臺的支援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也就是今年財稅字13號公告)規定,自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13號公告明確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非企業性單位等納稅人。
2.問:我公司是江蘇省揚州市一家藥品經銷企業,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今年1月和2月含稅銷售額分別為10萬元、15萬元,假設3月份銷售額為15萬元,全部是藥品銷售收入,相關業務不開具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如何計算繳納一季度的增值稅?
答:今年財稅字13號公告規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2019年財稅字文件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今年稅務總局5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你公司是江蘇省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今年1-3月取得的銷售收入合計已超過30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1-2月銷售收入需要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但今年3月份取得的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復工複業增值稅政策,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
3.問:我單位是一家建築企業,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參與改建方艙醫院,無償提供了建築設計、建築施工等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1的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需視同銷售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你單位在抗擊疫情過程中為改建方艙醫院無償提供的建築設計、建築施工等服務,屬於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因此不視同銷售,不用繳納增值稅。
4.問:我公司是一家防護用品生産企業,近期工信部辦公廳發佈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第一批)》中就有我公司。請問,可以憑這個文件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今年財稅字8號公告)的規定,經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工信部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公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第一批)的通知》(即今年工信廳33號通知)裏的名單,是適用《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關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援的緊急通知》規定的資金支援政策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不是適用8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
因此,33號通知不能作為你公司申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留抵退稅的政策依據。需要説明的是,如果你公司被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而且確實符合“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生産企業”這一條件,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適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如果不屬於“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仍可以對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規定的條件,看看是否適用留抵退稅政策。
5.問:我公司是一家湖北的旅遊客運公司,根據政府的調配安排,在外省醫護人員援鄂期間,負責在住宿地和定點醫院之間接送醫護人員。請問,本地衛健部門為此向我公司支付的運輸收入,能否享受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今年財稅字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執行。
你公司點對點接送醫護人員取得的運輸收入,屬於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6.問:納稅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如何開具發票?在相關政策發佈前已開具的發票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也就是今年的稅務總局4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今年財稅字8號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也就是今年的財稅字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最遲應當於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在8號、9號公告發佈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8號、9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無法按上述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餘收入仍可享受免稅政策。8號、9號公告發佈之後,納稅人應按照公告規定適用徵免稅政策並開具和使用發票。
7.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由3%降為1%後,應當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今年稅務總局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今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今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升級後,開票軟體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將會默認顯示調整後的徵收率,納稅人可按規定選擇正確的徵收率正常開具增值稅發票。為便利納稅人完成開票軟體升級,稅務部門提供了“非接觸式”的升級方式,納稅人只需在網際網路處於連接狀態時登錄開票軟體,系統即可自動完成開票軟體升級操作,納稅人無需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相關事項。
8.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在3月份申報繳納2月屬期增值稅,且未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增值稅扣稅憑證用途,是否可以延期確認增值稅扣稅憑證用途?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未在3月份申報繳納2月屬期增值稅,且未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增值稅扣稅憑證用途,可以在此後儘快申報繳納2月屬期增值稅,並在申報前,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延期抵扣勾選功能,確認增值稅扣稅憑證用途。
9.問:我在北京經營著一家書店,是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經營業務適用3%徵收率,今年1-2月份未取得銷售收入,3月份預計不含稅銷售額為20萬元,未開具發票,請問在一季度如何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今年財稅字13號公告規定,自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按照財稅2019第13號通知第一條和2019年稅務總局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針對您提供的情況,一季度可以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在辦理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銷售額20萬元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若書店登記註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則應填寫在第11欄“未達起徵點銷售額”),對應本期免稅額0.6萬元[(20×3%=0.6)],填寫在第18欄“小微企業免稅額” (若書店登記註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則應填寫在第19欄“未達起徵點免稅額”)。如果你公司沒有其他免稅項目,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10.問:我公司是廣東一家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今年1-2月份未取得銷售收入,3月份預計含稅銷售收入為50.5萬元,按照今年財稅字13號公告規定,可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如果3月份銷售的貨物在二季度發生退貨,我公司在二季度如何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按照今年稅務總局5號公告第三條規定,你公司應當在辦理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50萬元[50.5/(1+1%)=50],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欄“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1萬元[(50×2%=1)],填寫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欄次。同時,你公司應當將本期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入《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填報時應準確選擇減稅項目相關代碼,準確填寫減稅項目本期發生額等相關欄次。
若你公司一季度適用減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貨物收入在二季度發生銷貨退回,那麼對應的銷售額應當從二季度銷售額中扣減,在辦理二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退貨對應的銷售額和對應按2%計算的減徵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為負數),分別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欄“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和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欄次,並且應當同時填寫《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11.問:我公司是一家農産品生産加工出口企業,主要生産並出口鹽水大蒜等農産品,産品退稅率均為6%,近日國家調整出口退稅率,我公司生産的農産品退稅率有什麼變化?主要出口産品鹽水大蒜的退稅率調整為多少?
答:3月17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提高部分産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即今年財稅字15號公告),3月20日起,提高1464項産品的出口退稅率。按照15號公告,你公司生産的鹽水大蒜等農産品原退稅率為6%,此次均相應提高至適用稅率,即從今年3月20日起,鹽水大蒜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12.問:我公司是一家外貿企業,3月10日、3月20日分別向海關報關出口一批衛生紙(商品編碼48181000)到日本和韓國,近期國家調整該産品的出口退稅率,我公司出口的上述産品是否都可以享受最新退稅率?
答:按照今年財稅字15號公告第二條明確的公告實施時間和界定標準,退稅率調整的實施時間為今年3月20日,公告所列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界定。為此,你公司3月20日出口的上述産品可按調整後的最新出口退稅率(13%)申報辦理退稅,3月10日出口的則按之前出口退稅率(6%)申報辦理退稅。
13.問:我公司是一家衛浴用品生産企業,主要向歐美地區出口陶瓷浴缸、抽水馬桶等衛浴用品。我公司于2019年10月放棄適用退(免)稅政策。近日,我公司注意到國家出臺政策,自今年3月20日起將瓷制衛生器具等産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了13%。請問,我公司能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今年第5號公告的規定,聲明自今年3月20日起恢復出口瓷制衛浴用品的退(免)稅嗎?
答:按照今年稅務總局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在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可以聲明對自今年3月20日起出口的包括瓷制衛生器具在內的所有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14.問:近期,我公司與一家日本企業合作新項目,擬出口一批貨物,需要申請出口退(免)稅備案,以便申報辦理出口退稅,但因疫情影響不便前往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請問我公司應該如何操作才能辦理出口退稅?
答:根據今年稅務總局4號公告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你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暫無需前往稅務機關報送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審核電子數據無誤後,即可為你公司辦理備案,並會儘快通過網路將辦理結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備案辦理成功的結果後,即可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疫情防控期間,你公司可以繼續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後,經審核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並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將辦理結果告知你公司。待疫情防控結束後,你公司需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出口退(免)稅應報送的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將對補報的紙質資料進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