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大宣傳成頑疾 保健食品警示語該立個規矩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為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標簽管理,便於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和藥品的區分,今年將研究借鑒煙草標簽管理方式,在保健産品標簽顯著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藥品”等警示語。
近期的“權健”“無限極”事件,再次暴露出保健食品行業誇大宣傳、鼓吹治療作用的頑疾。保健食品的本質仍然是食品,雖有調節人體某種機能的作用,卻並不屬於治療疾病的物質。在國家批准的保健食品27項功能中,大都是“輔助”“改善”字樣,並不包括治療功能。不過,一些保健食品銷售機構和人員出於利益考慮,往往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甚至要求購買者停止服藥只吃保健食品,從而導致病情加重,危及生命。
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説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廣告,也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應該説,法律要求保健食品標注警示語,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誇大宣傳。不過,相關規定並沒有明確警示語的位置和面積,無形中賦予了企業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不少保健食品往往將“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印在最不顯眼的位置,字號也很小,恨不得讓人拿放大鏡去找。從表面上看,保健品企業也按照規定執行了,該標注的警示語也標注了,但事實卻是“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淹沒在花裏胡哨的包裝中,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不僅消費者不仔細查看很難發現,銷售人員也會視而不見,面不改色心不跳,繼續滿嘴跑火車,忽悠消費者。
“本品不能代替藥品”警示語需要立個規矩,不能讓企業隨心所欲,隨意標注。此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重提保健食品標注警示語,最大的亮點就是借鑒煙草標簽管理方式,在保健産品標簽顯著位置標注。在這方面,香煙警示語管理規定的確值得保健食品學習。2003年出臺的《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規定,在煙草製品的每盒和單位包裝及這類製品的任何外部包裝和標簽上帶有説明煙草使用有害後果的健康警示語,並可包括其他適宜資訊。這些警示語和資訊“應是大而明確、醒目和清晰的”“宜佔據主要可見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應少於30%”。有了這樣的硬杠杠,香煙企業只能乖乖在醒目位置標注“吸煙有害健康”等字樣,對購買者起到有力的警示作用。
2015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曾就《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擬規定“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應當緊鄰“適宜人群”並列在其後標注,字體大於“適宜人群”字體,採用與周圍文字不同、效果更為突出的顏色。這些要求無疑有助於凸顯保健食品警示語,防止企業選擇性標注行為,不過與香煙警示語的相關規定相比,步子還顯得不夠大。有關部門不妨借鑒《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做法,明確“本品不能代替藥品”的位置和面積,切實起到消費警示作用,遏制虛假宣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