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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

2018-10-09 09:07:00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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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8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做好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作,現就加強新時代文物保護利用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文物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繫民族精神,是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珍貴財富,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勢資源,是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凝聚共築中國夢磅薄力量的深厚滋養。保護文物功在當代、利在韆鞦。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紮實推進文物工作,文物事業取得顯著進步。當前,面對新時代新任務提出的新要求,文物保護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文物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用仍需加強;一些地方文物保護主體責任落實還不到位,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文物合理利用不足、傳播傳承不夠,讓文物活起來的方法途徑亟需創新;依託文物資源講好中國故事辦法不多,中華文化國際傳播能力亟待增強;文物保護管理力量相對薄弱,治理能力和治理水準尚需提升。要從堅定文化自信、傳承中華文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戰略高度,提高對文物保護利用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文物保護利用體制機制改革,加強文物政策制度頂層設計,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利用各項工作。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論述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統籌推進文物保護利用傳承,切實增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生命力影響力,更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重要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對文物工作的領導。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發揮黨在文物工作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文物工作格局。

  ——堅持依法保護利用。健全文物保護利用法律制度和標準規範,劃定文物保護利用的紅線和底線,落實文物保護屬地管理要求和地方各級政府主體責任,提升全社會文物保護法治意識。

  ——堅持問題導向。破解影響文物事業持續發展、制約文物作用更好發揮的體制機制問題,統籌好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

  ——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強化國家站位、主動服務大局,加強文物價值的挖掘闡釋和傳播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發揮文物資源獨特優勢,為推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精神力量。

  ——堅持整體推進、重點突破。全面深化文物領域各項改革,突出重點、分類施策,推出重大舉措,推進重點工作,鼓勵因地制宜、試點先行,積極探索、勇於創新。

  (三)總體目標。到2025年,緊緊圍繞走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文物依法保護水準顯著提升,文物保護利用傳承體系基本形成,文物安全形勢明顯好轉,文物機構隊伍更加優化,文物領域社會參與活力不斷煥發,文物工作在堅定文化自信、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發揮,文物保護利用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眾,文物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初步實現。

  三、主要任務

  (一)構建中華文明標識體系。深化中華文明研究,推進中華文明探源工程,開展考古中國重大研究,實證中華文明延綿不斷、多元一體、兼收並蓄的發展脈絡。依託價值突出、內涵豐厚的珍貴文物,推介一批國家文化地標和精神標識,增強中華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二)創新文物價值傳播推廣體系。將文物保護利用常識納入中小學教育體系和幹部教育體系,完善中小學生利用博物館學習長效機制。實施中華文物全媒體傳播計劃,發揮政府和市場作用,用好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廣泛傳播文物蘊含的文化精髓和時代價值,更好構築中國精神、中國價值、中國力量。

  (三)完善革命文物保護傳承體系。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2018—2022年),保護好革命文物,傳承好紅色基因。強化革命文物保護利用政策支援,開展革命文物集中連片保護利用,助力革命老區脫貧攻堅。推進長征文化線路整體保護,加快長征文化公園建設。加強館藏革命文物徵集和保護,建設革命文物數據庫,加強中國共産黨歷史文物保護展示。

  (四)開展國家文物督察試點。加強國家文物督察力量,試行向文物安全形勢嚴峻、文物違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多發地區派駐文物督察專員,監督檢查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護責任情況,督察督辦重大文物違法犯罪案件辦理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處理工作。強化省級文物部門督察職責。落實市、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文物行政執法責任。

  (五)建立文物安全長效機制。實施文物平安工程,建設全國文物安全監管平臺,實現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防護設施全覆蓋。聚焦法人違法、盜竊盜掘、火災事故三大風險,發揮全國文物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堅持專項行動和常態監管相結合,打贏文物安全防範攻堅戰。

  (六)建立文物資源資産管理機制。健全國有文物資源資産管理體系,制定國有文物資源資産管理辦法,建立文物資源資産動態管理機制。實行文物資源資産報告制度,地方各級政府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文物資源資産管理情況。完善常態化的國家文物登錄製度,建設國家文物資源大數據庫。

  (七)建立健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機制。深入推進文物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簡化面向社會的項目審批,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務水準。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應充分考慮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需要。完善基本建設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儲備時,對於可能存在文物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入庫。強化考古項目監管,開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專項行動。健全世界文化遺産監測預警和巡查監管制度。建立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依託不同類型文物資源,推動區域性文物資源整合和集中連片保護利用,創新文物保護利用機制,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援在文物保護區域因地制宜適度發展服務業和休閒農業。

  (八)大力推進文物合理利用。充分認識利用文物資源對提高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級文物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依法加大本行政區域文物資源配置力度。文物博物館單位要強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功能,盤活用好國有文物資源。支援社會力量依法依規合理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産品與服務。

  (九)健全社會參與機制。堅持政府主導、多元投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積極性。在堅持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不變、堅守文物保護底線的前提下,探索社會力量參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使用和運營管理。鼓勵依法通過流轉、徵收等方式取得屬於文物建築的農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加大文物資源基礎資訊開放力度,支援文物博物館單位逐步開放共用文物資源資訊。促進文物旅遊融合發展,推介文物領域研學旅行、體驗旅遊、休閒旅遊項目和精品旅遊線路。

  (十)激發博物館創新活力。分類推進博物館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賦予博物館更大辦館自主權。發展智慧博物館,打造博物館網路矩陣。鼓勵文物博物館單位開發文化創意産品,其所得收入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可用於公共服務、藏品徵集、對符合規定的人員予以績效獎勵等。落實非國有博物館支援政策,依法依規推進非國有博物館法人財産權確權。

  (十一)促進文物市場活躍有序發展。制定關於引導民間收藏文物保護利用促進文物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開展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試點。建立全國文物購銷拍賣資訊與信用管理系統,接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開展守信聯合獎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規範文物鑒定機構發展,多層次開展文物鑒定服務。適時擴大享受文物進口免稅政策的文物收藏單位名單,促進海外文物回流。

  (十二)深化“一帶一路”文物交流合作。實施“一帶一路”文化遺産保護與交流合作專項規劃,健全絲綢之路和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産保護與申遺跨國合作機制。推進中國援外文物保護工程和聯合考古項目,將其納入國家對外援助體系。開展文物外展精品工程,打造文物外交品牌。依託國家海外文化陣地和海外機構,搭建多層次機制性文物交流合作平臺,與國外文物機構共建合作傳播基地,增強中華文化國際傳播力、影響力。深度參與文化遺産國際治理,提升中國話語權,展現負責任大國形象。

  (十三)加強科技支撐。將“文化遺産保護利用關鍵技術研究與示範”納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建設文物領域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資訊技術,推動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創新,推進“網際網路+中華文明”行動計劃。

  (十四)創新人才機制。制定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指導意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實施新時代文物人才建設工程,加大對文物領域領軍人才、中青年骨幹創新人才培養力度。出臺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格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時開展文物領域表彰獎勵。建設文物領域國家智庫。

  (十五)加強文物保護管理隊伍建設。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加強國務院文物部門職能,充實力量,提升革命文物、社會文物、文物資源資産、文物國際合作與傳播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地方黨委和政府應依法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明確負責文物保護管理的機構,切實加強文物保護能力建設,使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力量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確保文物安全。未設置專門機構的文物保護單位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加強文物保護巡查管理。

  (十六)完善文物保護投入機制。支援文物保護由搶救性保護向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並重、由注重文物本體保護向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整體保護並重轉變。推動文物保護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落實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加快公佈文物領域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指導性目錄。探索對文物資源密集區的支援方式,強化績效管理。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投入文物保護利用。

  四、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全面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本意見確定的文物改革目標和任務,著力抓好落實落細。各地區要將文物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綜合評價體系,切實增強各級領導幹部文物保護利用的意識。各部門要明確分工、形成合力,強化制度供給和資源要素支援,推進各項改革舉措落地見效。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要履行好統籌協調職責,強化協作、積極推進。

  (二)完善法律法規。修改文物保護法及相關配套行政法規。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制定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

  (三)加強督促落實。加強對本意見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在推進文物保護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做好文物保護利用改革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文物事業改革發展的良好氛圍。

  

  《 人民日報 》( 2018年10月09日 01 版)

[責任編輯:李奕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