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徵收更加合理 專項扣除惠及民生
○ 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使稅負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 三檔低稅率的級距擴大,大大減輕中低收入人群稅負
○ 根據草案,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月29日,中國人大網公佈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7月28日。
這是我國自1980年以來第七次對個稅法啟動修正。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稅、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一系列改革措施,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起徵點問題受到高度關注
不久前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建議對草案繼續修改完善。
個稅關係百姓切身利益。在2011年第六次修正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草案公開後,一個多月收到意見23萬多條。時隔7年,個稅法再次啟動修改並公開徵求意見,同樣受到高度關注。
專家學者對草案內容給予充分肯定。“此次提請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是我國個稅模式的重大調整,對稅制優化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説。
起徵點問題受到高度關注。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稱為“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同時,將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
此外,草案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特別是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
“根據草案,月收入低於5000元的納稅人不需要繳稅了,超過以上收入的人群稅負也都會得到不同程度的降低。三檔低稅率的級距擴大,將大大減輕中低收入人群稅負。”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説。
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的規定廣受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斯喜建議,對起徵點和應納稅額實行定期調整,並強化個人主動申報收入規定。
根據草案,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新稅率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實行“三位一體”全面改革
此次個稅改革,提高起徵點僅是其中一方面內容。“從草案總體內容看,這次是實施基本費用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徵收管理模式‘三位一體’的改革。”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説。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採用分類徵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徵稅辦法。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採用分類徵稅方式,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目標已提出多年,此次邁出實質性步伐,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表示。
張斌認為,將4個所得項目合併為綜合所得按年徵收,符合量能納稅的原則,能夠使稅負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此外,草案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
草案規定,“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李旭紅認為,這些要素應該進行明確規定,確保專項附加扣除順利實施,真正惠及納稅人。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劉政奎認為,這次修改設立了專項附加扣除,增加了教育、醫療、住房三類關係民生消費的扣除,更有利於稅制公平。同時,確定專項附加扣除的範圍、標準,不應該留出太多的自由空間,還應該便於操作,避免手續繁瑣,要防止弄虛作假。
科學民主立法推動個稅完善
“草案體現了稅收法定的精神,具體包括要素法定、要素確定、徵管合法。”劉劍文認為。
除了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稅、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等,草案還有一系列亮點。比如,草案增加了反避稅規定。目前,個人運用各種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草案明確了針對性措施。
全國人大代表楊松表示,草案增加反避稅條款,使得稅務機關能夠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納稅調整,要求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這樣能更加體現公平。
同時,草案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等等。
“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最大的特點是轉換了稅制,過去個人所得稅為分類稅制,基本是代扣代繳,個人很少有申報。這次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個人申報,每月預交,按年結算,多退少補。”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汪康表示,由分類徵稅的稅制轉向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轉換,同國際上通常的做法接軌了,這是很大的進步。
劉劍文認為,草案體現出公平稅負和合理減負,比現行個稅法條款有所增加,增強了可操作性。同時,根據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有必要通過廣泛徵求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
“個人所得稅改革是一項事關全體公民切身利益的系統工程,任何細小政策調整和制度變革都牽動很多人的神經,需要選擇好改革模式,設計好改革制度,把握好改革進度,廣泛聽取和徵求社會各界建議和意見,達成社會共識,使改革切實可行,更好地發揮公平收入分配的正向激勵效應。”胡怡建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