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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年終獎先別太高興 獎金超過7.35萬元新台幣扣繳5%

2018-01-10 10:48: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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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上班族可在元旦跨年或是農曆新年前後獲得年終獎金,不過若獎金超過7.35萬元新台幣,得申報扣繳5%。(圖片來源:臺灣東森新聞雲)

  台灣網1月10日訊 據臺灣東森新聞雲報道,元旦跨年或是農曆新年前後,部分臺灣上班族可獲得年終獎金或績效鼓勵金,但不論是何種年終獎金,只要所獲年終超過73,500元(新台幣,下同),就得按給付全額申報扣取5%課稅。

  臺灣財政主管部門表示,年終獎金、摸彩活動給與的獎金或獎品,分別核屬臺灣地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及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依同法第88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等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于給付時辦理扣繳。

  在年終獎金規定部分,如果所得人為臺灣境內居住者,也就是每年在臺灣居住超過183天的上班族,若年終得給付額在73,500元以下者可免扣繳;不過若年終超過73,5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5%,但免併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

  以年終而言,若為臺灣上班族,假設A先生年終是73,000元、B先生為74,000元,但B先生因為超過門坎標準,得繳納3,700元的稅金,實拿金額反而比A先生還少了2700元。(台灣網 張亞靜)

[責任編輯:張亞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