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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24年後迎首修 擬設專章規制網路惡性競爭

2017年02月27日 08:25:43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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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當競爭法24年後迎首修 委員建議規範網路搜索競價排名

  如何應對網際網路惡意競爭?離職員工洩露商業機密怎麼辦?對於這些新現象新問題,22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出了規定。2月24日,常務委員會進行了分組審議。這也是該法自1993年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其江在審議中表示,和1993年相比,我國市場競爭程度和競爭狀況都發生了極為廣泛而深刻的變化,現行法律內容狹窄陳舊,存在法律空白點多、條款缺失、行政執法分散、執法標準不統一、法律責任制度不完善、處罰力度過軟等問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髮現,此次《修訂草案》對現行法的刪除、修改或者補充達到40處之多。特別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準確界定,補充、完善了應予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根據網際網路領域反不正當競爭的客觀需要,增加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條款等內容。

  《修訂草案》對網際網路著墨較多

  國 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在《修訂草案》的説明中表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新的業態、商業模式不斷出現,現行法存在一些不適應的地方:一是對實踐 中新出現的擾亂競爭秩序、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性質的行為未作列舉;二是現行法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特徵發生變化,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依據不夠充分。

  提及當前的新業態、新模式,莫過於以網路、“網際網路+”為基礎的商業形態。但是自1993年就開始實行的現行法中,卻沒有對網際網路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明確的界定。而近年來不論是“3Q”大戰,還是電商惡意刷單炒信,網際網路領域的競爭亟待法律規範。

  全 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韓曉武在參加審議時認為,網際網路經濟下的不正當競爭包括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傳統型,即以網路技術為工具,其本質上同現在的反不正當競 爭法所規制的行為相同,可以適用現行法律的規定;第二種是新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所採用的網路技術本身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網路域名註冊服務市場的 不正當競爭行為、惡意攻擊他人網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用軟體的惡意不相容行為等。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髮現,此次《修訂草案》針對網際網路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著墨較多。

  在列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第六條,《修訂草案》增加了“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以及頻道、節目、欄目的名稱及標識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修訂草案》第十四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網際網路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行為。

  上 述行為包括:未經同意,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産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他人合法提供的網路 産品或者服務;干擾或者破壞他人合法提供的網路産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作;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産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

  擬設專章規制網路惡性競爭

  在上述4種行為之外,記者注意到,多位參與審議的常務委員會委員或列席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均表示,這4類行為還不足以囊括所有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行為,建議作補充。

  例 如,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楊震建議第十四條後面再增加第五項,將散佈競爭對手的虛假資訊、誘導消費者的行為納入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列。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全 國人大代表蔡繼明也建議增加兩條,將利用刷單刷屏等手段製造虛假的銷售額和聲譽,以及散佈虛假資訊的網路公司平臺提供的競價排名納入不正當競爭範圍。

  網路搜索競價排名的問題引起大家廣泛關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楊衛也認為,有些廠家通過付費的方法改變搜索的排序,這樣可以提高該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選用率或者點擊率,這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韓曉武看來,目前的《修訂草案》還不足以涵蓋所有的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不能解決眼下愈演愈烈的網際網路惡性競爭,因此建議考慮設專章對其進行規制,對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行為方式、執法主體、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細化,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執行性。

  增加對網際網路領域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和處罰,表面看似為網際網路的發展套上枷鎖,但是如果回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初衷可以發現,增加的規定為網際網路插上了法律的“翅膀”。

  不論是現行法還是《修訂草案》,都在第一條就明確,立法目的是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除了增加網際網路領域的相關規定,《修訂草案》還增加了規定經營者不得賄賂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加強商業秘密的保護等內容,並完善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與行政處罰並行的法律責任體系。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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