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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重慶14歲産女“童養媳”馬泮艷:我需要的是一句道歉

2017年02月26日 16:00:40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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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對話重慶14歲産女“童養媳”馬泮艷:我需要的是一句道歉

  今年29歲的馬泮艷常常覺得自己的人生是割裂的。在她微博實名認證的身份一欄,她將自己表述為“重慶巫山童養媳事件當事人馬泮艷”。

  “童養媳”的自稱並非玩笑,9歲失去雙親,她住在了伯父馬正松家,13歲她被送到同鎮陳學生家撫養,在14歲和19歲,她分別産下一女一子。

  2016年5月底,馬泮艷的遭遇被媒體報道後,引起廣泛關注。去年6月,經過當地法院調解,馬泮艷終於結束了噩夢般的婚姻。但塵埃仍未落定,她開始要為自己討個説法。

  “他們幾乎毀了我的人生,難倒不應該説一句道歉嗎?”電話那頭,馬泮艷語調堅定,“我本來是個懦弱的人,但多年來經歷的事讓我變得堅強,我的事情當地政府必須有個説法。”

  2月24日,中共巫山縣委宣傳部在由其主管的網站巫山網上發佈了《巫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就馬泮艷相關情況答記者問》(下文簡稱《情況説明》),其中提到,不能認定馬泮艷被拐賣和被強姦。

  “28歲前我是(盲山)電影裏面的主角,只是結局更悲慘。28歲之後我將是(我不是潘金蓮)電影裏面的李雪蓮。但是我會重新開始結婚生子,同時進行維權,抗爭到底。官司輸贏不在乎。我將追究到我老死的那一天。”在自己的社交平臺上,馬泮艷如是寫道。

  大山裏的“童養媳”

  3000元“代養金”

  寄養在伯父家的她被轉手

  重慶市巫山縣雙龍鎮金花村,馬泮艷的家。在巫山當地人看來,那是個偏僻的村莊,需要從巫山縣城先坐船後搭車,再走半個小時才能到。

  在馬泮艷的記憶中,1997年,母親精神病發作,將父親打死,因病被免於刑事處罰後離家出走。時年9歲的馬泮艷及其姐馬泮珍、妹馬泮輝生活無法保障,由伯父馬正松代養。

  “在伯父家我過得並不輕鬆。”馬泮艷告訴記者,在大伯家接近4年的時間裏,她要上山砍柴、割豬草、喂豬,“就是正勞力一樣了,沒有吃白飯。”

  2001年年初,12歲的馬泮艷被伯父送往雙龍鎮烏龍村陳學生家生活。

  “我不願意去,但他們沒有再問我的意見,直接把我送過去了。”馬泮艷回憶道。對於這一段經歷,在官方發佈的《情況説明》表述如下,“因馬正松實在無力代養,在親屬的建議下將馬泮艷送往雙龍鎮烏龍村陳學生家生活。在當地村幹部的見證下雙方協議約定,陳家給馬正松3000元‘代養費’,給馬泮艷1000元‘戀愛金’,馬泮艷在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前由陳家代養,達到結婚年齡後與陳學生結婚。”

  就這樣,什麼都不懂的馬泮艷稀裏糊塗中,成為另一個29歲男人的“新娘”。

  回憶並不美好,2001年春節後,陳家人帶著馬泮艷到福建打工。期間,陳學生強行和馬泮艷發生了性關係。在福建,年幼的馬泮艷找不到工作,呆了3個月,就被陳家人送回老家巫山縣雙龍鎮。

  馬泮艷説,回到鎮上後,她偷偷跑到二姑家,由二姑陪她去報警。彼時,雙龍鎮派出所民警帶馬泮艷到醫院檢查,證實處女膜破裂。伯父馬正松告訴警察,侄女已經嫁給陳學生,警察將其歸於家庭糾紛,沒有再管。

  14歲的媽媽

  到第5個月才知道懷孕了

  2002年,年僅14歲的馬泮艷生下了第一個女兒,2007年,19的她又産下一男孩。

  “那段時間我都不知道自己懷孕了,也沒有人告訴過我。”突然開始喜歡吃酸蘿蔔,會貓在陳家廚房偷喝酸水,1米5齣頭,瘦的豆丁一樣的姑娘,眼看著肚子越來越大,“突然有天,鄰居開玩笑説我是不是懷孕了,我才知道肚子裏有了個娃娃。”

  沒有去過一次醫院,躺在床上痛了三天三夜,甚至還喝下了一碗符水,2002年10月,馬泮艷成為了一名母親。

  談及一雙兒女,馬泮艷的語氣很平靜,“沒有太大的感覺,真的,年紀太小太害怕,完全沒有做母親的感覺。”

  事實上,在馬泮艷的描述中,逃走、抓回、毒打,這幾乎貫穿了她的整個成長歲月。

  “第一次逃跑是在14歲,發現後被毒打了一頓。”馬泮艷語氣苦澀,從那之後,她的活動範圍被限定在陳家房子的100米以內,即使是上廁所,也會有人跟著。為了“管教”馬泮艷,陳學生在床頭放了一根半米長、一拳粗的木棍,常常無緣無故就是一段毆打。

  離奇的是,即使沒有辦理過任何手續,簽署過任何文件,馬泮艷也于2008年“被結婚”,在民政部門的系統中,有了她和陳學生的婚姻登記記錄。“可能是當時為了給孩子上戶口,陳學生托關係辦好的。”

  2016年5月4日,馬泮艷到雙龍派出所報案,控告陳學生在自己未成年時強行發生性關係,強姦幼女;大伯馬正松、姑父羅元道拐賣幼女;雙龍派出所與辦結婚證的工作人員瀆職。

  2016年6月,馬泮艷與陳學生經法院調解離婚,馬泮艷與陳學生所生兒女由陳學生撫養。

  “可是我總覺得還沒有結束,要不到一個説法,我完全做不到重新開始。”馬泮艷想要的説法,是承認她伯父馬正松對她的遺棄和拐賣,還有法律上的“前夫”陳學生對她強姦的事實,“我想要的,是這些傷害過我的人對我的一句道歉。”

  記者了解到,目前,陳學生在福建打工,記者打通他的電話後,他以打錯了為由匆匆挂斷,馬正松則拒絕作出回應。

  對話

  伯父馬正松的親屬:

  “無奈之舉,現在沒什麼好溝通的”

  記者了解到,目前,陳學生在福建打工,記者打通他的電話之後,他以打錯了為由匆匆挂斷,而馬泮艷的伯父馬正松的電話,則由其親屬接聽。

  記者:馬泮艷所反應的情況都是屬實的嗎?

  馬正松親屬:具體的情況我們沒什麼好説的,政府部門那裏都有,你們可以去問他們。

  記者:馬泮艷住在伯父家時,生活情況怎樣?

  馬正松親屬:當時農村很窮,(馬正松)那時候也差不多50多歲了,靠著他一個人種田養活一大家子人,生活肯定艱難。農村的孩子,做點農活什麼的,也是很普遍的。

  記者:這裡的“普遍”,也包括把孩子代養在別人家裏?

  馬正松親屬:這邊只能説沒有義務責任去撫養她,但那麼艱難的情況下,還養了她3、4年,確實是養不活了,才代養在別人家。

  記者:馬泮艷也説了,希望得到你們的一句道歉,你們會道歉嗎?

  馬正松親屬:沒有什麼想去溝通的,馬正松現在快70歲了,這幾年為了這件事傷透了心,身體也很差了。

  官方回應:

  無法證明遭強姦

  2月24日,中共巫山縣委宣傳部在由其主管的網站巫山網上發佈了《巫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就馬泮艷相關情況答記者問》(下文簡稱《情況説明》),其中提到,在獲悉馬泮艷的不幸經歷後,巫山縣委縣政府責成縣紀委、縣政法委、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馬泮艷反映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

  2月25日,記者聯繫上巫山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就馬泮艷的情況,均以已發佈的情況説明為準,暫時不做其他回應,下一步的工作在其中均有所涉及。

  記者翻閱《情況説明》,其中提到,由於時間跨度長、涉事人員多,人證和物證缺失,調查取證難度較大。本著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相關部門先後前往雙龍鎮烏龍村、金花村等涉事人員居住地和廣州、深圳、福建晉江等涉事人員工作地開展調查。

  焦點一:

  馬泮艷伯父馬正松

  不涉嫌拐賣婦女兒童和遺棄罪

  《情況説明》提到,經公安機關調查,1997年馬泮艷由其伯父馬正松代養時,馬正松家庭也特別貧困,作為全家唯一的勞動力,需供養自己的母親、患有精神病的妻子、自家的兩個孩子和馬泮艷三姐妹共8口人。

  2001年,馬泮艷的姑父羅元道見馬正松家庭確實困難,在徵得時年13歲的馬泮艷同意後,于當年2月10日,和馬正松、馬正英(馬泮艷姑媽)等人一起,將馬泮艷送往陳學生家。

  馬正松主觀上未以牟利為目的,客觀上沒有出賣行為,不能認定馬正松涉嫌拐賣婦女兒童。同時,馬正松對馬泮艷姐妹無法定撫養義務,不符合遺棄罪的犯罪主體,不涉嫌遺棄罪。

  焦點二

  陳學生及其弟弟陳學龍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涉嫌強姦罪

  馬泮艷稱被陳學生強姦,自己當時是未成年人,且違背本人意願。針對此,《情況説明》提到,公安民警專程于2016年5月前往福建實地調查,走訪相關當事人,並將陳學生帶回巫山協助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2001年2月,陳學生、馬泮艷、羅燕(馬泮艷表姐)和同村村民等結伴前往福建晉江務工。在福建期間,陳學生、馬泮艷、羅燕、董澤文在同一房間居住,羅燕、董澤文表示沒看到過陳學生與馬泮艷發生性行為,陳學生也表示馬泮艷未滿14歲之前沒與其發生過性行為。由於時間久遠,已無法提取到相關物證和生物檢材。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陳學生涉嫌強姦罪。

  依據法律規定,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論女方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罪。經調查確認,馬泮艷女兒在2002年10月26日(農曆9月21日)出生。根據醫學專家意見,馬泮艷第一次産女的受孕時間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間。馬泮艷戶籍資料顯示,2002年1月24日滿14周歲。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陳學生在馬泮艷未滿14歲時與其發生過性關係。因此,也不能證明陳學生涉嫌強姦罪。

  馬泮艷稱曾多次被陳學生弟弟陳學龍強姦,不知其兒子的生父是誰。經公安機關調查,陳學龍否認與馬泮艷發生過性關係。經DNA鑒定,馬泮艷的子女DNA均與馬泮艷和陳學生符合雙親遺傳關係。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陳學龍強姦過馬泮艷。

  此外,民警調查走訪了陳學生家周邊住戶和村幹部14人,均反映馬泮艷在陳學生家生活期間行動自由,能到鄰居家串門,能獨自去商店買東西,在家還不用做農活。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馬泮艷被非法拘禁。

  焦點三

  違規辦理結婚登記的工作人員

  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對於馬泮艷的“被結婚”,《情況説明》提到,經巫山縣紀委、縣民政局調查,2007年10月,陳學生與馬泮艷到雙龍鎮民政辦辦理結婚登記,民政辦工作人員劉忠輝在進行資格審查時,發現馬泮艷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在《情況説明》中,為馬泮艷辦理婚姻登記的劉忠輝稱,當時陳學生、馬泮艷提出急於外出務工,子女急於上戶口上學,劉忠輝便同意將二人的結婚登記申請資料留在民政辦,待馬泮艷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再辦理結婚登記。

  2008年1月25日,劉忠輝在馬泮艷、陳學生沒有在場、沒有簽字、未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情況下,為陳、馬二人辦理了婚姻登記。劉忠輝在雙方沒有在場、沒有簽字的情況下辦理婚姻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此,巫山縣紀委已于2016年8月8日給予劉忠輝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焦點四

  不能證實2001年馬泮艷到雙龍派出所報過警

  也不能證實雙龍派出所民警不作為

  事實上,訴訟時效一直是本案中存在一個重要情節。

  馬泮艷稱,2001年4月在其二姑父羅元莽(已故)、姑媽馬正英的陪同下,到雙龍派出所報案,訴陳學生強姦,並到雙龍衛生院進行了生理檢查,雙龍鎮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視而未立案。有法律人士表示,這屬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追訴時效延長”的情形,即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馬泮艷的案子中強姦罪追訴時效並未失效。

  對此,《情況説明》做出回應稱,經巫山縣檢察院調查,馬泮艷、馬正英二每人平均不能辨認出馬泮艷所述的接警民警,且雙龍派出所也無報案書證,時任民警均證實未接到報警。通過對時任雙龍衛生院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詢問,並搜尋當時接診記錄,均無法證實該衛生院曾為馬泮艷做過生理檢查。巫山縣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實2001年馬泮艷到雙龍派出所報過警,也不能證實雙龍派出所民警不作為。

  專家觀點:

  “這是個悲劇,但不宜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坦言,這是個悲劇,但是由於案件的時間久遠,基本上已過追訴時效且取證困難,故不宜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馬泮艷為自己討個公道也是無可厚非的,她也應該獲得道義的支援和社會的同情幫助。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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