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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堅持和強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逐步有序推進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緊密結合本市實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制度。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五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産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産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於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市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企業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創新創業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加6分: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註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範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九)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第六條 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包括積分落戶指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政策執行具體操作流程等。
第七條 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由用人單位統一向有關部門申報。
第八條 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佈積分落戶分值。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和落戶分值,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並將其積分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通過後,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九條 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落戶;其配偶、父母申請落戶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辦理。
第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積分落戶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申請人當年及以後5年內的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登出。對所在單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當年及以後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落戶申請事項。以上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由市有關部門對積分落戶指標體系適時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 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 日。
[責任編輯:葛新燕]